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署人社联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促进创业就业,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更加浓郁创业氛围,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大兴安岭地区金融服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2023年12月29日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促进创业就业,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黑人社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有贷款需求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创业者。
第三条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小微企业具体指在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要求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反信用记录条件等。
(二)个人贷款对象具体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四条贷款额度及贴息
(一)对符合上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且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
(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以给予最高额度30万元且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财政部门将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三)除上述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外,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政策不变。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五条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六条所需材料
(一)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持:
1.企业营业执照;
2.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
3.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4.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创业项目提供可以证明经营状况的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网络商户提供平台(网站)实名制注册信息。凡可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系统、社保系统、市场监管工商注册系统等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在上述基础上,还需分类审核贷款对象身份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办程序
(一)小微企业贷款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人社部门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3.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现场调查;
4.以上审批通过的小微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或与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等;
5.履行完上述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无需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
1.经办银行对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根据其相关信用数据进行贷款额度综合认定,并与其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
2.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3.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合格的,由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二)个人贷款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
3.对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并开展联合调查。
4.调查审批合格的,由申请人分别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等。
5.履行完上述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八条相关部门、经办机构要各负其责,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安排工作;全区各级人社部门做好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组织好各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全区担保机构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工作;全区各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第九条此政策执行期间,除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外,其他部分如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所调整,以省政策为准。
第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署人社联规〔2022〕3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在执行期内,各经办单位如有异议的,大兴安岭地区将按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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