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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地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司法厅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黑司通〔2024〕24号),现转发给你们,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1.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各地各执法部门应对上年度涉及罚款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案卷评查,重点对类案不同罚、逐利罚款、超追责期限罚款等行为及时整改,于7月底前向地区司法局报送案卷评查报告。地区司法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区案卷交流评查,对评查流于形式的、整改不及时的将全区通报,并将结果纳入2024年度法治建设考评。
2.聚焦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坚决依法做到“处罚到人”,本年度四大重点领域专项监督需各出2篇宣传稿件,2个典型案例上报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3.各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细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于7月底前制定本领域实施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并将结果报送至地区司法局。各地自第二季度起按季度向地区司法局报送至少两篇运用“四张清单”或新制定的“实施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典型案例,地直各执法部门报送至少一篇典型案例。
4.各执法部门要在6月底前清理本领域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附件1:电子设备清理结果表),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新增监控设备要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附件2:新增监控设备备案表)。
5.各部门根据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和标准,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附件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本系统没有范围和标准的,按照《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标准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昊屈迪0457-2751508
电子邮箱:dxalsfjzh@163.com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司法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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