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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探索建立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机制的方案

关于探索建立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机制的方案

发布日期:2024-04-19 来源:地区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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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指示和司法部党组对广大法律从业者提出的“五点希望”,按照省司法厅党委“6+3+2”工作要求和省司法厅《关于探索建立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为民,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完善各项制度,优化职能配置,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基层作用,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将基层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联动形成合力,为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司法所实践锻炼提供便利条件,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实践当中自身能力素质和服务质量。培养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实践中善于总结思考问题、将具备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的能力,切实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练就为人民服务的真本领、硬功夫。

三、基本原则

(一)大兴安岭地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充分尊重司法所、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结合司法所实际需要,在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愿的基础上择优安排实践锻炼。双方意愿达成后,基层法律服务所需与所在县(市、区)司法局签订锻炼培养协议。

(二)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锻炼期间,在参与司法所工作的同时,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向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分配适量的业务工作,全面促进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能力提升。锻炼期间,在司法所工作时间每月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在经费保障方面,司法所所属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村居法律顾问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相关规定,对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补助。

四、主要内容

(一)县(市、区)司法局要与相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践锻炼培养协议,明确锻炼期限、工作职责、经费保障等内容,锻炼期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结合司法所工作需要,择优选派热心于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司法所实践锻炼。选派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指派经验丰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导师,全程指导实践锻炼工作。

(三)司法所、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根据各自需求找准工作结合点,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优势和司法所法律服务实践优势,提高其参与人民调解、普法与依法治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的能力水平,积极为基层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四)司法所要注重通过建立工作台账、工作日志等规范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践锻炼期间的服务行为,定期对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践锻炼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切实保障法律服务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聚焦重点关键,推动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深入开展。

(二)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县(市、区)要结合司法所工作实际需求,优先选取基层法律专业人员紧缺的司法所,以便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和司法所法律服务实践优势。紧扣司法所工作职责,为基层法治社会建设出谋划策、添砖加瓦,确保实践锻炼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强化措施、加强保障。各司法局、司法所要在强化政治引领上下功夫,在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上下功夫,在强化扶持保障上下功夫,在积累新鲜经验上下功夫,在发展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要提供经费、场地、设施等必要的支持,搭建好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职尽责的平台,确保新入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组织领导机构

附件1:

组织领导机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崔保林地区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张艳春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刘昊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员

地区司法局联络员:刘昊沅,联系电话(传真):0457-211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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