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发展思想,秉持“惠民、便民、利民”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因地施策,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最高年限、增加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展期业务等,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助力更多职工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安有所乐的美好愿景。
一、调整贷款额度,满足职工购房需求
为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提升职工安居乐业的幸福感,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单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配偶或同一户籍子女缴存公积金的双方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多孩的家庭及符合组织部门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72万元。
二、调整贷款年限,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压力,提高职工“住有所居”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中心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偿还贷款最高年龄由男65周岁、女60周岁,延长至男68周岁、女63周岁。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三、增加展期业务,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
为进一步缓解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还款压力,增加还款灵活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心充分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基础上增加贷款展期业务,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业务时须无逾期欠款,在还款期满12期次后方可申请,贷款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下一步,中心将根据优化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以深化能力作风建设为契机,采取集中学习、研究讨论、问题答疑等方式,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和宣传推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工具箱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知晓度,为职工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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