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电动自行车经销及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销售维修领域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要求,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严禁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装配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充电器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在2024年10月31日前未按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完成认证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认证机构将暂停其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维修行为
严禁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
(一)严禁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电源控制线路、控制器等装置;
(二)严禁改装或加装后座、后靠背、后尾箱、后防护板、电池组盒等;
(三)严禁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四)严禁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及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等行为。
四、严格履行进销货制度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制定《大兴安岭地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进货查验指南》及《大兴安岭地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进货查验记录表》,并在2024年7月9日发布了《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一封信》。各销售维修单位要按照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各经营单位要按照《告知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有上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违法经销、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或者个人,可拨打12315电话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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