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预付式消费经营者:
为严格规范预付方式消费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请广大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严格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消费环境。特提醒告知如下:
一、签订书面合同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预付款退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减少合同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合同设置不平等格式条款。
二、严格按约履行
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三、强化事中告知
经营者如果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如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提前30天在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并附上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并做出相应调整。
广大预付式消费经营者需严格遵循上述要求,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违规企业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将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恶意欺诈、“卷款跑路”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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