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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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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经营者:

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2591日正式实施202511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为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保护销售维修单位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规范销售维修单位经营行为

(一)合理进行库存管理。202591日起,不符合新国标要求、未依据新国标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出厂。符合旧国标(GB17761—2018)要求且取得旧国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已于2025831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可以销售至20251130日。2025121日起,禁止销售旧标准车辆,各销售单位务必合理采购,在销售过渡期内(至1130日)有序消化旧标准库存车辆,避免积压库存造成损失。

(二)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仔细核对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及相关信息,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达标。自91日起,进货时务必严格查验电动自行车是否执行新标准,并索取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车辆;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CCC标志、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不得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蓄电池、电机等与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CCC证书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以整车和蓄电池拆分的方式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装的电池和附带的充电器必须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的信息一致。

(三)坚决杜绝非法改装。严禁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改装原厂灯光、非法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加装蓄电池托架、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四)保障消费者权益。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要主动提供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新国标主要技术调整

(一)整车质量。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调整为63kg;使用其他类型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仍需≤55kg

(二)脚踏功能。仅电驱动的电动自行车,可选择设置脚踏骑行装置;具备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必须保留脚踏骑行装置。

(三)塑料占比。强化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要求,电动自行车塑料总质量不得超过整车质量的5.5%

(四)尺寸限制。车体宽度(不含车把、脚蹬、后视镜及连接杆)由≤45cm调整为≤40cm

(五)后视镜。鼓励加装。

(六)整车编码。需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

(七)制动与性能。优化制动性能(缩短了湿态条件下刹车距离),完善电动机性能要求(车辆能够应对短距离爬坡等特殊工况,满足正常骑行需求;同时,电动机在输入电压达到最大时车速也无法超过25km/h,防止超速行驶。)

(八)防篡改。强化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设计,明确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及互认协同要求。

(九)安全监测。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监测功能。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安装北斗模块;其他普通家用电动自行车,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保留北斗模块。

(十)使用年限。要求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建议使用年限。

(十一)CCC认证。电动自行车整车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需要独立认证。整车认证包含对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的兼容性审查,但不替代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的独立认证。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经营者主动适应新规要求,诚信守法经营。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自202591日起,选购符合2024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自121日起,选购电动自行车要注意必须符合2024版新国标;不要购买、使用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若发现销售维修门店存在非法改装车辆、销售不符合标准车辆等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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