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相关经营者:
2025年“双十一”“双十二”“年终大促”等集中促销活动即将陆续开展,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区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文字、图像等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明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如附带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有偿服务的,应当如实标示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或计价方法。经营者提供服务并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规定明码标价外,还应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清晰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二、严禁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标示订金、定金或优惠券使用规则时,禁止使用模糊表述,禁止虚构交易、虚假成交量或成交额,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积分、预存金等折抵价款时,禁止隐瞒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三)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禁止以模糊文字、图片或其他不易辨识的方式明码标价。
(四)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禁止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开展打折促销时,禁止在折价前临时显著抬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促销时,禁止不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信息,或被比较价格信息无合法来源依据。
(七)促销中禁止虚假优惠折价,所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原价,不得高于本次促销前实际交易价格。
(八)禁止使用“仅限今日”“明天涨价”等虚假或带有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诱骗消费者交易。
(九)禁止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的,不得不标示或模糊标示相关条件。
(十)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和价值,禁止隐瞒或虚标。
三、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严格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在促销期间加强市场价格巡查、监测和舆情管控,依法及时处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或存在严重价格违法、社会影响恶劣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终审:孔凡伟
复审:周明
初审: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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