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4号)等规定,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示如下: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 1 |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12月25日
终审:时洪光
复审:高俊虹
初审:包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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