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6年3月19日修订通过,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及《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黑市监规〔2026〕4号)、《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黑市监规〔2026〕5号)等市场监管领域上位法和上级文件要求,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由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兴安岭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大市监规〔2022〕2号)、《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大市监规〔2022〕3号)、《大兴安岭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大市监规〔2022〕4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
终审:李伟
复审:周明
初审:米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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