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2 来源:医保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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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费用负担,不断提升参保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50 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4年 12月1日起。
三、文件内容的重点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标准
  1.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标准。门诊慢性病病种设置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区分甲类、乙类项目费用,在职按照75%比例核销、退休按照80%比例核销,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计入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不结转累加到次年。享受慢性病待遇人员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达到限额时,启动大额医疗补助金予以报销,报销比例按照慢性病规定核销。
  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含)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慢性病待遇。
  2.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标准。门诊慢性病病种设置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区分甲类、乙类项目费用,按照60%比例核销,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计入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不结转累加到次年。
  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含)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居民“两病”相同病种门诊用药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发生医疗费用要以治疗为目的,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且与所申报的病种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与鉴定病种不相符的费用,不纳入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
四、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此文件由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电话:0457-2758288。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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