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解读
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3年12月,国家信访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意见》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二、《办法》制发的目的任务
国务院《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这是原则性的高度概括,在具体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上,缺少工作程序和操作规则,需要出台《办法》,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办法》即是对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的贯彻落实,又是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上的规范,使全省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开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为:总则、复查复核事项的提出、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事项的办理和督办、责任、附则六个方面。规定了复查复核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受理、交办、审核、答复等工作原则和操作流程,体现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具体工作程序,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依法规范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四、《办法》适用范围
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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