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大兴安岭地区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6月19日,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人民法院、人社、自然资源、税务、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了《大兴安岭地区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我区存在大量被吊销后未依法申请注销的企业,此类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注销登记,不仅占用大量“字号名称”资源、增加行政监管与服务成本,其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还被列入“黑名单”,在从业资格等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近年来,我区在经营主体退出方面,虽然实施“简易注销”制度,但企业退出仍以主动申请为主要渠道。经营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实施强制注销是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实践,有利于推动经济有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配置市场监管资源。为此,我区借鉴外省成熟经验,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法院、人社、自然资源、税务、医保、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共同制定了《暂行办法》,旨在推动吊销未注销企业快速退出市场,促进企业优胜劣汰,释放登记资源,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二、《暂行办法》明确实施强制注销经营主体和条件包括哪些?
《暂行办法》明确了拟强制注销的经营主体包括大兴安岭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等。
《暂行办法》明确对吊销未注销的经营主体实行强制注销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届满3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且未依法办理清算组备案;
(二)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无欠缴税费(包括税收、社保、医保费用等)、无未结清信贷的情形,及其他未办结涉税涉费事项;
(三)无在缴医保、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其他未办结劳动争议案件;
(四)无登记在册的各类产权;
(五)无在诉案件、待执行案件、立案在审案件,无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抵押或被动产抵押等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需批准的,不适用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七)无其他不宜强制注销的情形。
三、《暂行办法》规定的强制注销程序是什么?
实施强制注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公告。公司登记机关拟对吊销营业执照届满3年未注销的企业强制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发布公告,并记于企业名下。公告可以采取批量方式,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强制注销法定事由、拟注销登记意见、异议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
(二)核查确认。公告期届满的,企业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相关部门依职能职责全面调查核实情况,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的协查函件后15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三)告知权利。经核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强制注销情形的企业,应向其发出《强制注销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强制注销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未提出则视为放弃该权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针对当事人的本次强制注销程序终止;不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陈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作出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听证时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不成立,或放弃上述权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制作《强制注销决定书》。
(五)送达文书。强制注销告知书、强制注销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
四、《暂行办法》针对强制注销的企业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强制注销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更改企业状态。在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将企业状态由“吊销未注销”改为“强制注销”,标注公示为“未依法履行注销义务,被强制注销”,并将数据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进行公示。
(二)限制字号使用。企业自被强制注销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其企业名称字号不得被其他申请人登记;已满一年的,其他申请人可以申请登记。
(三)作废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或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五、《暂行办法》针对强制注销的企业救济途径是什么?
企业或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注销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强制注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自收到撤销强制注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撤销强制注销的决定。
企业或其利害关系人对强制注销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强制注销不停止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或利害关系人对强制注销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六、被强制注销企业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恢复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与被强制注销公司存在债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
(三)恢复登记理由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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