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引导、鼓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我区市场主体信贷投放的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快捷简便、容缺受理”的原则,设立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为我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本办法发放担保贷款后产生的损失,以及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给予补偿。
二、制定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8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主体。支持的贷款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返乡农民工。
(二)合作机构及条件。合作机构包括政府性担保机构和银行。担保机构需依法设立、加入省级再担保体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除外);银行需具备良好的资产与负债结构、正常的盈利能力、合理的流动性安排,有中小微信贷产品、专业的金融科技及从事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
(三)补偿内容。每户企业和关联主体年度内仅限1家银行1次担保贷款;贷款性质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银行和担保机构实施优惠的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
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方式。单笔贷款逾期60天,由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担保机构按照7:2:1的比例分担;“总额限制”是以辖内地级银行机构为单位,按照本政策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补偿上限。
《办法》实施时间设置为自2025年11月1日起2年内,符合条件的合作担保贷款经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保费返还。参照省级政策,对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贷款到期还清后由担保机构返还担保费,返还的担保费由财政补偿。对于投放期内展期、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的客户不予退费。
(五)资金申请及贷款追偿。银行逾期60天后,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先由银行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再由融资担保机构与风险补偿资金按年度集中结算。贷款追偿方面,银行机构按自身承担的20%风险责任追偿,担保机构按其与风险补偿资金共担的80%风险比例追偿。担保机构次年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原文链接:https://www.dxal.gov.cn/dxal/c100050/202512/c13_324948.shtml
关联稿件:
终审:李显芳
复审:张凯
初审:韩叶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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