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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年度报告

来源: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2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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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0名委员,2024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202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24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2023年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2024年增值收益分配计划(审议稿)》《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大兴安岭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力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移交工作推进方案》及其他政策调整事宜。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隶属大兴安岭行署不以营利为目的参公事业单位,设4个科室,12个服务网点。从业人员66人,其中,在编17人,非在编4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4年,新开户单位48家,净增单位28家;新开户职工0.33万人,净增减职工较上年基本持平;实缴单位1313家,实缴职工5.52万人,缴存额12.6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8%、0%、18.74%。2024年末,缴存总额91.3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6.11%;缴存余额46.27亿元,同比增长12.96%。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

(二)提取:2024年,1.1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7.36亿元,同比增长18.9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58.09%,比上年增加0.08个百分点。2024年末,提取总额45.0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5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贷款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5万笔1.2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0%、14.81%。

2024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0.71亿元。

202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3万笔11.16亿元,贷款余额4.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7.35%、12.5%、14.4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08%,比上年末增加0.12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3家。

2.异地贷款:2024年,发放异地贷款30笔872.70万元。2024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956.1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932.22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1.68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以上定期40.85亿元,其他(协定)存款0.81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08%,比上年末增加0.1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4年,业务收入12805.36万元,同比降低1.52%。存款利息11588.1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217.10万元,其他0.1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4年,业务支出6732.17万元,同比增长14.29%。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6575.1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0.82万元,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24.68万元,其他71.5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4年,增值收益6073.19万元,同比降低14.62%。增值收益率1.39%,比上年减少0.4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05.5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598.5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369.15万元。

2024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563.27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472.23万元。

2024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259.8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906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4年,管理费用支出598.52万元,同比增长6.26%。其中,人员经费356.13万元,公用经费26.44万元,专项经费215.9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0万元,逾期率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259.88万元。2024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6.31%,国有企业占41.80%,城镇集体企业占0.19%,外商投资企业占0.0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4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5%,灵活就业人员占0.15%,其他占0.05%;中、低收入占99%,高收入占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6.23%,国有企业占48.23%,外商投资企业占0.1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72%,灵活就业人员占0.61%,其他占0.06%;中、低收入占97.94%,高收入占2.06%。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7.6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2.61%,租赁住房占4.5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9.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69%,其他占3.0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13%,高收入占0.87%。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4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5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78.11%,比上年末增加2.0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69.8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4.11%,90-144(含)平方米占58.07%,144平方米以上占17.82%。购买新房占42.56%,购买二手房占57.4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6.1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3.6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0.2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4.87%,30岁-40岁(含)占40.88%,40岁-50岁(含)占9.64%,50岁以上占4.61%;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4.84%,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5.16%;中、低收入占99.16%,高收入占0.84%。

(四)住房贡献率。

2024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35.87%,比上年降低1.8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2024年,公积金中心为更好满足缴存人租房实际需要,结合我区市场实际水平,出台《关于优化调整我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大金管〔2024〕12号),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原提取金额13200元/年提高至15600元/年。可根据职工实际需要,按年、按季、按月提取,2024年共办理租房提取业务4073笔,提取金额3376万元。分别同比增长74.58%、61.53%,同时简化了提取要件。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4年,公积金中心机构及职能无调整。

2024年,公积金中心取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兴安岭分行作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此项调整是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资金运作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7〕247号)进行调整。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876元,按照2023年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确定,月缴存额上限为501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6.00元。缴存比例为5%-12%。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出台《关于优化调整我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大金管〔2024〕12号),将高层次人才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提高至17400元/年。二孩家庭和三孩家庭统一调整为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多孩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提高至19200元/年,2024年多孩家庭租房提取办理2笔,提取金额为3万元。

出台《大兴安岭地区购买预售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暂行办法》,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自住住房首付款,减轻职工购房压力。

3.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出台《关于优化调整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大金管〔2024〕14号),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多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70万元,贷款额度不超过本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5倍,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2024年多孩家庭贷款办理3笔,金额为83万元。

出台《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大金管〔2024〕10号),严格执行“取消5年内住房可申请贷款(即现房抵押)”政策,对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配偶或同一户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出台《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大金管〔2024〕11号),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职工家庭在大兴安岭地区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职工家庭在大兴安岭地区已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已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对已发生的公积金贷款如遇利率调整,于公历年次年一月一日执行调整后的利率。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2.6%下调为2.35%,5年以上由3.1%下调为2.85%;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3.025%下调为2.775%,5年以上由3.575%下调为3.325%。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跨省通办业务已增至13项,全年共办理跨省通办业务401笔。全区现有服务网点12个,其中地区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设有专区一处。新增自助终端服务机2台,宣传大屏设备1台。服务可通过前台、自助和网络等多种渠道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取消不动产纸质无房查询证明,由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进行查询。对临退休人员和已退休人员进行短信提醒与电话提醒。2024年8月全面开展“亮码可办”项目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三项纸质证明资料;职工将申请的电子码提供给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后,即可办理业务。

2024年中心持续开展“睡眠公积金”寻找主人活动,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APP等多个媒介宣传相关工作,帮助123名缴存职工提取到71万余元“睡眠账户”公积金,同时,中心公积金数据质量和账户质量也得到进一步提升。

公积金中心坚持以暖人心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工作质效,践行“我为缴存职工办实事”惠民举措,积极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帮助缴存职工通过大兴安岭住房公积金APP成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截至目前,上门服务9次,延时服务3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活房地产市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地区经济发展,公积金中心积极完善“带押过户”业务,在“公对公”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基础上与自然资源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推出一手房“带押过户”。

2024年7月,顺利完成电力移交工作,共接收电力缴存职工1030人,资金1.6亿元,移交过程中未发生信访事件,便利的业务办理模式,得到了电力职工的广泛认可。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中心于2018年5月完成双贯标建设任务并上线运行,接入住建部结算应用系统,实现业务驱动资金、资金秒到账的管理目标。2024年继续深化信息化建设工作,一是数据治理工作成效显著,“闭环整改工作机制”被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纳入全国推荐做法清单;二是“高效办成一件事”取得新突破,企业注销一件事、贷款一件事等八项一件事完成开发上线,其中通过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联动,实现不动产登记与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联办,职工填写“一张表单”、提交“一次材料”、形成“一套档案”,即可完成跨部门两项业务办理,极大提升了办事效率,节约了职工办事成本,截至2024年年末,办理联办购房提取业务14笔、提取资金105万元。

(六)当年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黄海霞同志被地区政务服务中心授予2024年度“服务之星”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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