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打造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十条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主体范围为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企业及个人)。适用企业需在大兴安岭地区注册、经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的企业,适用个人需具备大兴安岭地区户籍或在大兴安岭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保的人员。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电商市场主体壮大
1.支持企业拓展国内电商业务。对通过电子商务经营本地山特产品、推动“农林产品上行”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服务企业30家及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跨境电商在大兴安岭地区(进出口额需纳入海关跨境电商数据统计)年出口额达到200万元以上,通过EMS、邮政小包等国际商业快递物流从我区实际发运的企业,按物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跨境电商在大兴安岭地区年进口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元/单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在辖区内开设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一次性分别补贴3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当年度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纳入统计范围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在第三方主流电商平台建设具有大兴安岭地理标志的产业馆,年度平台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建设运营费用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大兴安岭特色产品带货主播,在其所在网络平台大兴安岭特色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的,对排序前十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5.支持企业对外推介合作。支持电商企业参加由省、地政府组织推荐的展会或招商对接会,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参展或招商对接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人补助不超过2000元。
(二)支持电商服务体系完善
6.支持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对本地电商企业原产地年发货量5万单以上的,经过评审认定,排序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支持建设域外旗舰店。对在外省建立为本土电商企业提供综合性展示平台、有一定仓储功能的大兴安岭产品旗舰店,建设地址位于所在城市主要商圈,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店内销售大兴安岭电商类商品占比80%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旗舰店房屋租金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电商创新发展
8.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取得质量认证。对经地区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新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其产品新取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的市场准入认证的,每项认证支持2000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3万元。
9.支持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对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首次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予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验企业”称号的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10.支持企业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大兴安岭地区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自身研发推出适合直播电商的拳头产品,通过电商渠道单品年销售量超过10万单的,给予销量排名前十款产品研发补助5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企业及个人)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项目申报资料(见附件)。
(二)项目初审。属地商务部门组织当地网信、发改、工信、科技、绿产、文旅等部门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项目复核。地区商务局组织网信、发改、工信、科技、绿产、文旅等部门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认定。项目复核通过后,由属地商务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地区商务局对申报主体(企业及个人)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报请行署批准后,地区商务局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正式下达奖励通知文件。
(五)奖励资金兑现流程。地区商务局向地区财政局申请地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后附行署批准佐证、奖励名单及金额明细),地区财政局依据商务局用款申请,按地本级应承担的比例将奖励资金通过结算方式给予县(市、区)。
四、附则
(一)本措施由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二)本措施由地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属地评审小组初审,地区评审小组进行复核,每年集中组织申报、评审、奖励兑现一次。对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税务、侵权、假冒伪劣、企业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享受财政扶持。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追加补助;对政策支持的主体(企业及个人),可以全面享受不同奖励项目,但同类项目不能重复支持。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对政策支持的主体(企业及个人),如同类事项在政策执行期间同时符合省级奖励政策的,地级奖励资金不重复给予;如省级奖励资金低于地级奖励资金的,可向所在地商务部门申请差额部分资金。
(四)本措施所执行的扶持政策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自行废止。
(五)奖励资金来源。本政策措施中符合省级兑现的扶持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申请;涉及企业注册地的奖补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行署给予一定补贴。对县(市、加区)原则上由地、县(市、加区)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执行,对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原则上由地、区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执行。
(六)由地区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制定政策发放审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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