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

  • 000000000/2023-07901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地区公安局
  • 大公规〔2022〕01号
  • 2022-09-14
  • 2022-09-14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4 来源:地区公安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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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按照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精神和省厅工作要求,地区公安局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地局户政支队。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

               2022429

大兴安岭地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公安部下发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大兴安岭地区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大兴安岭地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户口管理工作职责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户政支队负责局事权的户籍业务审批,以及对全户籍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管、指导和培训工作;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公安(局事权的户籍业务审核,以及对派出所一级的户籍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管和培训工作;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负责受理日常户口业务办理申请、接受群众现场咨询、对职责权限内的户口业务核准办理。

1、业务办理监管。(市)区公安(局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的队长或户审员,每天对本单位所属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户口业务办理材料的电子数据开展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的业务办理行为。地局户籍管理部门每周对县(区)局户口业务办理材料的电子数据进行抽查,对违规办理户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整改,并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2、执行规章制度。各级户籍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户口办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或自行增设条件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及违纪问题的,移交督察、纪检部门。

    

第一部分   户籍业务

一、派出所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二十一类五十五项)

(一)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十七类四十二项)

1、出生落户

2、补报往年出生(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出生落户

3、出国(境)人员出生子女落户

4、公民市内户口迁移

5、公民的市外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派遣证的我区生源毕业生、现役军人转业(复员)病休退休)

6、收养子女落户

7、遗弃儿童、收养婴儿落户

8、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9、迁出市外

10、公民注销户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恢复户口

12、公民出具户籍证明

13、外地公民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14、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非主项项目

15、居民户口簿遗失补发

16、办理同一地址分户

17、人口信息管理

()派出所领导审批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四类十三项)

18、公民变更更正姓名

19、增加曾用名

20、公民变更性别

21、公民省内外迁入

二、各县市、区;公安局、各分局户政部门办理的户籍审批业务(六类十九项)

(一)十六周岁(含)以上的公民变更或更正姓名

(二)公民身份号码更正

(三)迁移户籍地址为乡村

(四)重户注销户口

(五)工作失误错误录入注销

(六)公民补录户口

三、地局办理出生日期、民族变更审批业务(二类五项)

(一)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

第二部分 居住证业务

1、公民办理居住证条件

2、居住证登载的内容

3、居住证办理地点

4、公民办理居住证需提交材料

5、委托办理居住证的条件

6、居住证审核

7、居住证办理时限

8、居住证签注要求

9、居住证变更住址要求

10、居住证换领条件

11、居住证丢失

第三部分居民身份证业务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审核、签发和发放

4、临时居民身份证

5、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

6、挂失申报、捡拾招领

第四部分 代办帮办服务

1、为我区弱势群体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部分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业务

第一部分   户籍业务

一、派出所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二十一类五十五项)

(一)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十七类四十二项)

1、出生落户

1)十六周岁(含)以下人员出生落户

婚内婴儿出生落户: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可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落户。

申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非婚生婴儿出生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随母落户。特殊情况,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权鉴定,凭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求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特殊情况:

婴儿出生前父亲已死亡、出生后未落户前母亲死亡的或婴儿出生后未落户前父母都因故死亡的,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请材料: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民警综合调查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注销证明或父母死亡医学证明、结婚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卫生医疗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补发出生证明等其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因各种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结婚证且要求随父落户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2、补报往年出生(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出生落户

4)婚内出生的,出生后未办理出生落户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补报往年出生落户,可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落户。

申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5)非婚生人员出生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随母落户。特殊情况,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权鉴定,凭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求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6)特殊情况:

对于1995年以前出生或卫生医疗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补发出生证明等其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因各种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结婚证且要求随父落户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DNA亲子鉴定后,凭鉴定结果办理落户。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对于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必须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人像、指纹、DNA比对,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给地局户政支队备案后方可办理。(黑公治传发〔2022〕61号)

补报往年出生(十六周岁以上)人员的户口登记,要通过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进行查询,记录相关情况,并对申请补录户口人员的指纹、DNA进行采集,与相关信息库内已录入的信息及案件现场遗留的信息进行比对,出具检索比对报告,同时将采集的指纹、DNA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库。

3、出国(境)人员出生子女落户

7)夫妻双方均为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国外出生的婴儿必须回国,方可办理出生落户登记。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旅行证的,由地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地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父母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8)办理出生登记的补充说明:

办理出生登记,父母民族相同的,民族随父母,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需根据其父母的意见,填写《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选择父或母的民族进行民族登记。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照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

除姓氏外,公民申报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办理婚生婴儿落户,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或者部队驻地派出所集体户申报,也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申报。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报。父亲是我国公民,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权鉴定,凭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求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

4、公民市内户口迁移

9)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对于政策未涵盖的,民警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户籍业务需逐级请示后,根据商定的结果办理。

立户、分户类管理事项: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的,登记为集体户。户籍派出所统一设立社区集体户,集体户口的地址登记为派出所地址,户口性质登记为集体户。

立户: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后,可向该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提交家庭户立户申请。居民新取得所有权住所之前已建立家庭户的,应当告知原户口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无条件迁至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家庭户内如果不是只有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员的,一般不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人员担任户主。

出租房屋使用权人建立家庭户,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双方现场填写同意立户承诺书。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需要设立集体户的,经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社区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分户: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家庭户分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结婚、离婚、购房、租房、房屋出售以及其他原因,居住地址在本市内发生变动,按规定可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结婚立户、离婚分户、购房入户的按移居原因分别提供结婚证(含我国使领馆签发的结婚证、国外的结婚证需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或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离婚证、房屋产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含公租房、廉租房)中的任一种证明材料,结婚或离婚单独立户有住房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无住房投靠亲属的需要提供与落户地户主(户成员)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及同意该人落户书面申请书。

因租房办理市内移居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租赁房屋合同以及房主或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租赁房屋同意落户证明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因离婚分户、房屋售出办理市内移居的,申请人书面申请,在市内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办理移居落户,无住房居住在本地亲友家中的凭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亲友户口,无住房或户在人不在的,可将派出所地址做为落户地址办理落户登记。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含市外迁入)

公民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5、公民的市外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派遣证的我区生源毕业生、现役军人转业(复员)病休退休)

10)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被派遣到我区的应往届统招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原籍是我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籍,可直接办理落户。

申请材料:提供本人申请、就业报到证、毕业证、省外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除外),有固定住址(含租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落房屋所在地,无住房居住在亲友家中的凭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亲友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派出所地址进行登记,省内迁入的迁入地一地办结,毕业生返籍落户的提供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1)无派遣证的我区生源毕业生回我区落户

我区生源因中途退学、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援疆援藏等无派遣证的可回我区申请落户。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毕业证(学位证)或退学手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或母居民户口簿、省外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除外),省内迁入的迁入地一地办结。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2)现役军人转业(复员)或病休、退休落户

原户籍地在我地的复员军人、配偶在我地有常住户口的非本地户籍复员军人、军人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含自主择业)到我地的转业军人,可以在我地办理落户登记。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转干部落户通知书》或《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申请人原则上应当提供军人身份证编码表,确实无法提供的,要提供原籍户口注销依据,转业证或复员退伍证、随配偶落户需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配偶户籍地派出所落户;有固定住房的可凭房屋合法产权证件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我地无配偶、无房产的可将居住地派出所地址作为落户地址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现役军人转业(复员)或病休、退休落户的特殊说明:

申请人所持安置手续或军队档案年龄与原户籍登记信息不符的,可以按照安置手续或军队档案登记的年龄信息。

原籍不能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的,由受理人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并注明“查无此人”字样。

我区兵源服兵役前是农村地址的,退役回家务农,可以落户在原农村地址。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6、收养子女落户

13)我区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对已经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迁移;对被收养人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有户口的,省外迁入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除外)办理落户,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7、遗弃儿童、收养婴儿落户

14)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寻亲公告证明材料、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8、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15)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在服刑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对于释放证明上填写的拟落户派出所与服刑人员服刑前户籍所在地不符的,原籍派出所凭释放证明上填写的拟落户派出所出具的原籍不在本地证明,经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手续,无须当事人更改释放证明上的拟落户地址。

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申报。

申请材料:刑满释放证明、居民户口簿、原籍户口注销相关证明材料。刑满释放人员在本地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办理落户登记;父母户籍在本地的,提供亲缘关系证明和父母居民户口簿可随父母办理落户登记;配偶户籍在本地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居民户口簿可随配偶办理落户登记。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9、迁出市外

16)户口迁出至省外

我区内居民,因投靠、工作调转、升学、考录招录、投资经商、购房等原因拟迁出我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出登记。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

凭户口准迁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派出所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

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申请材料:户口准迁证(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除外)、高校录取通知书、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特殊情况:服兵役迁出户口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口;2021年8月1日以前应征入伍人员、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批准手续、《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10、公民注销户口

17)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材料齐全的,及时予以办理并缴销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同时变更同户内配偶婚姻状况为“丧偶”。

申请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无法提供卫生部门《死亡推断书》或其他部门任何死亡依据。当事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注销后注明系经办人本人承诺注销户口。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8)在国(境)外死亡注销

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办理死亡注销登记

同时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居民要求留存死者旧身份证作为纪念的应对旧证做剪角处理,剪角位置为证件个人信息面左下角长宽各2.5CM处,派出所留存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办理死亡登记的特殊情况: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在外地死亡,没有死亡证明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持火化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户口;既无死亡证明又无火化证明的,由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注销公民户口,死亡日期可由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申报。

派出所通过身份核实和户口调查,发现当事人早已死亡且超过规定注销期限,长期未申请注销户口的人员,对其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信的;或其亲属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拒不提供任何情况说明、证明,但公安机关已通过多方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已死亡的,派出所可对其家属下达《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告知书》,凭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在告知期过后,直接注销其户口。

19)定居国外、港澳台公民户口注销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以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申报注销登记,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申报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办理国(境)外定居注销登记的特殊说明: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地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对于没有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自行赴香港定居人员,凭本人申请及香港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通报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没有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自行赴台湾定居人员,要通知当事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定居认证手续后,凭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注销户口。

20)失踪公民注销户口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户主、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到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申报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法院宣告失踪证明、居民户口簿。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恢复户口

21)出国出境人员恢复户口

原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公民因长期在境外生活、居住等原因被注销户口或因此被漏录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港澳台地区定居或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出国(出境)人员本人申请、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应当提交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等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或者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户口注销证明或其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本人关系证明,姓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22)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华侨回国定居的,根据省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公室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办法》(黑侨发[2013]6号)文件规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应当凭公安部批准入籍证明原件、合法稳定住所等证明,向拟落户地申报。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入籍证明、护照或旅行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办理恢复户口登记的特殊说明:

出国前户口不在本地,归国后安置到本地的提供安置(接收)证明。

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12、公民出具户籍证明

23-1)公民出具户籍证明

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以下9类事项: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和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完全能够证明,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对于下列5类事项: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居民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一律不予以出具。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居民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8类情形: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用途说明,凭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派出所查阅户籍档案核实后出具,当场办结。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用途说明,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当场办结。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公安人口信息库、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用途说明,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出具,当场办结。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经拟为儿童落户单位或个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当场办结。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用途说明,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出具,当场办理。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用途说明,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派出所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当场办理。

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单位和个人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时,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查询申请表、核验派出所综合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同户成员除外)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当场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外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23-2)全国范围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一)适用事项及应用场景

全国户籍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

(二)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服务,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表。

2)信息流转。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对申请人的身份、申领条件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依托“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查询”功能,查询、告知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同时将受理信息及当事人申请材料通过传真等方式传输至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3)信息查询。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信息查证,并将证明内容通过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如果存在申请人身份无法查证或查证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前往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出具证明。受理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反馈的证明内容出具证明(见附件1),加盖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均须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5)特殊情形。对于申请人申请出具的证明信息,如受理地公安派出所能够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直接获取的,可以现场为申请人出具证明,并将有关开具证明情况反馈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13、外地公民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24)外地公民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询问本人,并经全国人口信息联网查询系统核实,可以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持有过期三个月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外地公民、持有过期一个月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外地公民、持有过期六个月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外地公民、持有过期二月内的港澳台通行证的外地公民、持有《学生证》的外地公民、持有《驾驶证》的外地公民、持有《工作证》的外地公民、持有《结婚证》的外地公民、持有破损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地公民、持有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的外地公民、持有二代身份证申领证明的外地公民、持有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的外地公民、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外地公民、持有近期来本地的车票的外地公民、自己能准确提供本人及家人信息的外地公民。

办理时限: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核实无误后,工作日当场办理。

14、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非主项项目

25)变更兵役状况

申请材料:入伍通知书、士兵证、军官证、退役转业证明等任何能够证明服役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60周岁以上居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兵役状况,无法提供兵役机关或安置部门证明。当事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变更后注明系本人承诺。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26)变更服务处所

申请材料:现单位出具的服务处所证明或能够证明服务处所的合法有效工作证件。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27)变更宗教信仰

申请材料:本人宗教信仰合法有效证件(证明)。无法提供有关部门证明。当事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变更后注明系本人承诺。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公民的宗教信仰,可根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28)变更婚姻状况

申请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办理变更户口登记中“婚姻状况”的特殊说明:

对于居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婚姻状况”栏目,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婚姻登记证明的,可依据本人申请变更。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依据《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公通〔2021〕29号)文件相关内容办理。即对于无法提供婚姻状况合法有效证件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的群众,可经派出所民警制作询问笔录,情况属实后予以变更。

29)变更身高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或体检证明。

办理流程。无法提供卫生部门证明。当事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30)变更文化程度

申请材料:合法有效学历证书(证明)。

办理流程。相关学历证明丢失无法提供,文化程度申请变更为大学以下学历(含大学)。当事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变更后注明系本人承诺。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31)变更血型

申请材料:体检证明。

办理流程。无法提供卫生部门证明。当事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变更籍贯

籍贯应当填写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籍贯的填写出生地。籍贯不详的弃婴,应当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大陆台籍同胞的籍贯按照《中央统战部、中央台办、公安部关于对大陆台籍同胞身份认定的意见》(统发〔2017〕14号)办理。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我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作为其籍贯。

申请材料:祖父居住、生活地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无法提供祖父居住、生活地相关证明。当事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变更后注明系本人承诺.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5、居民户口簿遗失补发

33)居民户口簿遗失补发

申请材料:年满十八周岁(含)以上有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申请、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户主或户内有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不能亲自到派出所申请补发户口簿的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持委托书或公证书、户主或户内有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的身份证、补发户口申请书,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补发户口簿。户主或户内有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在外地的可以直接邮寄给本人。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34)居民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补发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证件的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迁入地未落户证明或超期的户口迁移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原迁出注销信息补发户口迁移证,工作日当场办理。

16、办理同一地址分户

    35)成年居民申请同一地址与户主分户时,对于无法提供单独居住或独立生活相关证明,当事人可以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免提交单独居住或独立生活证明,并在系统中注明系本人承诺。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17、人口信息管理

36)政府部门共享公安机关掌握的人口基础数据应提出具体的应用场景,并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现有共享服务方式实现。公安机关不得以批量或全量拷贝的方式对外单位提供人口信息数据。

37)司法机关办案,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分局治安大队查询。

38)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口登记资料,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人民法院介绍信,到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执业律师只能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地址等户口登记资料,不得查询户内其他成员以及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

39)公民因办理公证、民事诉讼等原因,需要查询本人或者已经去世的其他近亲属户口登记历史信息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公民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监护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代为查询。

40)公民因婴儿取名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41)公民因寻访亲友申请查询其他人员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询查询人的居民身份证,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将查询结果或者联系方式告知查询人,并做好记录。

42)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知悉或者查询得到的户口登记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派出所领导审批办理的户籍业务流程要件和时限(四类十三项)

18、公民变更更正姓名

4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姓名

申请材料: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父亲和继母、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监护人无法提供重名、有歧义等其他符合变更条件的相关证明。由监护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其中申请变更姓氏的,需父母共同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后予以办理。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所领导审批。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或更正。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19、增加曾用名

44)公民曾用名填写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结婚证等曾经使用过的姓名。已有曾用名的一律不应再增加曾用名。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批。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始户籍资料、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等原件之一。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或更正。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20、公民变更性别

45)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申报。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批。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或更正。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21、公民省外迁入

46)本区以外的夫或妻,投靠配偶落户的,依法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可到本区范围内的配偶户籍地申报,为投靠人落户。

申请材料:落户人申请、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批。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外勤民警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申请落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准迁证。省外迁入的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按照黑公治传发〔2021227号文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47)子女区范围内投靠父或母落户的,由父或母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为子女落户。

申请材料:落户人的(或监护人代为提出的)申请书、落户人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健康手册、疫苗接种证、工作人事档案、法院判决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黑龙江省人口系统和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户成员信息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批。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外勤民警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申请落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准迁证。省外迁入的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按照黑公治传发〔2021227号文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48)父母双方到我区范围内投靠子女落户的,可到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为本人落户。

申请材料:落户申请、父母的结婚证(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提供)、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当事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

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批。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外勤民警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申请落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准迁证。省外迁入的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按照黑公治传发〔2021〕227号文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49)在本地购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可为产权所有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或岳父母、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配偶亲关系(近姻亲)}办理落户。未成年人迁移户口的,必须随父或随母共同迁移。

    申请材料:《申请落口审批表》(派出所填写申请表,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编号)、落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依法购买二手房的,产权证地址上原房主户口迁出后购房者方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落户。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外勤民警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申请落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准迁证。省外迁入的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按照黑公治传发〔2021〕227号文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特殊情况:对于购买的商品房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原件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凭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所购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登记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黑公治〔2016〕17号

50)租赁房屋落户

在我区依法依规租赁房屋居住,并已纳入派综系统实有人口管理。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法租赁协议,可为承租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或岳父母、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办理迁入登记。出租房屋地址只能落一户承租人户口,原承租人户口不迁出,其他承租人不能再申请落户。

房屋所有人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房屋所有人签署意见的《租赁房屋同意落户证明书》(房屋所有人同意承租人及随迁人在此房产地址落户,并将此房产地址户口迁现住地或社区集体户。承租人房屋到期后主动将户口从此房产地址迁出,逾期不迁的派出所将承租人户口迁社区集体户管理),可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

房屋所有人不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可将派出所地址作为落户地址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承租人落户申请书、本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随迁人员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租赁房屋地址落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落户书面申请书、落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外勤民警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申请落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准迁证。省外迁入的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按照黑公治传发〔2021〕227号文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51)投靠亲属落户

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

申请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赡养、抚养相关证明,投靠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批。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外勤民警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申请落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准迁证。省外迁入的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按照黑公治传发〔2021〕227号文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52)工作调转、考录、招录人员落户

申请材料:《申请落户审批表》(派出所填写审批),本人申请,有固定住址(含租赁)的落房屋所在地,无住房居住在亲友家中的凭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亲友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派出所地址进行登记或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录用通知书(复印件必须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等证明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外勤民警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申请落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准迁证。省外迁入的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按照黑公治传发〔2021〕227号文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53)户口迁到就业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我区生源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但超过教育部门改派期限无法办理改派手续的,或持迁移证(落户地址非原籍)未落户毕业生,依据黑公治[2013]11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户籍、居民证管理便民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项第一条进一步放宽毕业生落户政策中:适用于毕业八年(含)以内,以毕业证签发日期为准的规定,可办理落户。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外勤民警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申请落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准迁证。省外迁入的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按照黑公治传发〔2021〕227号文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54)自愿来我区就业、创业、生活的中专以上高校毕业生落户

已在我区购买房产有固定住址(含租赁)的落房屋所在地,无住房居住在亲友家中的凭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亲友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派出所地址进行登记或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其配偶、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或岳父母可以随迁。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毕业证书、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我区的)、接收单位证明、不在同一户的应提交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外勤民警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申请落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准迁证。省外迁入的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按照黑公治传发〔2021〕227号文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55)招商引资、引进人才落户。

在我区投资经商、创业、引进的人员,本人可将户口迁入我区。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在创业的城镇落户,有固定住址(含租赁)的落房屋所在地,无住房居住在亲友家中的凭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亲友户口,没有固定住址的落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口或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申报材料:本人申请,工商执照、缴税凭证、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房屋合同、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我区的)、不在同一户的应提交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派出所外勤民警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申请落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发准迁证。省外迁入的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省内户籍人员在迁入地一地办结。选择跨省通办迁移业务的按照黑公治传发〔2021〕227号文件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办结。

二、各县市、区;公安局、各分局户政部门办理的户籍审批业务(六类十九项)

(一)十六周岁(含)以上的公民变更或更正姓名

1、十六周岁(含)以上的公民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请变更或更正姓名的,本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或更正姓名。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

申请材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户口登记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

2、公民申请姓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

3、(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其他特殊原因。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

2)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居民户口簿曾用名一栏中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户口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鉴于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仅限于在宗教仪式场合使用,其信徒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用世俗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户口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

3)属历年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笔误、微机录入错误,有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迁移证等为依据,需更正姓名。

申请材料: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户口专用章),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变更或更正姓名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变更或更正姓名。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记载姓名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人事部门出具姓名认定证明。经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取保候审;逃犯;监视居住;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公民是否存在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情况可由本人填写《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以欺骗手段变更姓名的,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二)公民身份号码更正

5)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资料不符需要更正的。受理人需查询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上报材料注明无此公民身份证号码。经派出所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落户。

(三)迁移户籍地址为乡村

6)公民结婚(含退伍复员军人投靠配偶),要求迁入本区配偶处户籍地址为乡村的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经本人申请,凭结婚证,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经派出所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落户。但在申请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可请求或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其进行代办或捎办服务,代办或捎办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申请人与派出所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由申请人自行上报审批材料,但申报材料在申请人处的时间不计入法定工作日。

7)公民,要求整户迁入户籍地址为乡村的:凭本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修订)第二章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经派出所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落户。申报材料在申请人处的时间不计入法定工作日。

8)“非转农”问题。鉴于公安部至今没有“非转农”方面的政策出台,以及从国家大力促进城镇化的现实出发,“非转农”需要严格控制。但从群众实际情况及维稳方面考虑,以下情况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从严审批后办理“非转农”手续。一是2003年以后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没有找到接收单位,回家务农的,可参照2003年公安部出台的“高校学生入学时自愿迁移户口”便民利民措施的相关规定,办理“非转农”手续。二是早些年“农转非”在城镇落户,近年来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在城镇没有生活基础,在农村有承包土地及合法固定住房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凭村委会介绍信、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可办理“非转农”手续。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各类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原籍为创业地(曾经户口登记地址为创业地农村)的返乡人员,本人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原籍非创业地的入乡人员,本人、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在创业地城镇落户。

“非转农”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敏感度高,从严审核、慎重审批。

(四)重户注销户口

9)重复户口注销

关于双重户口问题,按照公安部要求,原则上,应当坚持“去伪存真”,注销虚假户口,保留真实户口经核查发现本地户籍为虚假的,重复户口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调查核实后,为当事人出具《户口注销告知单》履行告知程序后,不需当事人同意立即注销。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不签收《户口注销告知单》或当事人不在本辖区居住无法联系的,派出所可将《户口注销告知单》存放在注销户口审批表中,待找到当事人后交付。同时,为方便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注销地公安机关要依申请妥善做好注销户口后户籍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对于符合注销地落户政策的,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户口迁移便利。重户注销后,应当收回被注销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在黑龙江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事本栏注明与何人重户及身份证号码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重户双方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地派出所原始户籍档案资料、民警调查报告。

流程时限: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民警核实、领导审批工作,上报分局治安大队,分局治安大队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领导审批,上报分局主管领导,分局主管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局审批材料办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在申请人处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如需到外地核实相关情况的,核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办理重户注销户口的特殊说明:

对于经双方公安机关核查后,无法认定户籍真伪或核查结果冲突的,可依据《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公通〔2014〕9号)中第一款“重复户口登记清理问题”第一项“无法查清真伪的”的有关要求办理。即:“对此情况,可依据本人申请,注销一方户籍,同时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特殊情况:三无人员”冻结户口。为防止无照片人员户口信息被冒用,户口管理工作中发现18周岁以上“三无”(户籍长期无变动、人口信息无照片、无音讯)人员(含省人口系统已采集照片但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且无社会活动轨迹的),疑似重复户籍、疑似死亡未注销的、疑似出国(出境)定居未注销的,可先行将户口做“冻结”处理。日后被冻结人来派出所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查证非重复户口的,再予以补录恢复户口;死亡未销户口、出国(出境)定居未销被冻结的,先结冻再办理注销户口

工作中发现的历年使用虚假材料申报的违法违规办理落户和无任何申报材料违法违规办理落户问题(空中飞户口、空降户口),经查证属实的一律注销假户口。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调查核实后,为当事人出具《户口注销告知单》履行告知程序后,不需当事人同意立即注销。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签收《户口注销告知单》或当事人不在本辖区居住无法联系的,派出所可将《户口注销告知单》存放在注销户口审批表中,待找到当事人后交付。虚假户口已迁出的要与迁入地公安机关发函联系,通报说明情况,予以注销假户口。

(五)工作失误错误录入注销

10)派出所内勤在办理户籍业务中,由于操作失误造成错误录入的,由派出所内勤写出错误录入的情况说明,报派出所领导审核签字,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六)公民补录户口

11)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原始户籍资料、民警调查报告。

12)公民具有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或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档案等补录户口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或二代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提供的原始户口档案材料原件之一,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13)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或迁出未落户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民警调查报告。

14)“三无”人员(含冻结)户口被注销后申请补录户口

对长期无变动、人口信息无照片、无音讯的“三无”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后,本人回来申请补录的。

申请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分局注销该人户口的审批材料、原始户籍材料、本人近照、人口信息核查报告、人像比对核查报告、指纹、DNA检索比对报告、本人询问笔录、知情人询问笔录、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居住生活、学习、工作地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医保卡等)、两名民警共同制作的综合调查报告。

要通过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进行查询,记录相关情况。并对申请补录户口人员的指纹、DNA进行采集,与相关信息库内已录入的信息及案件现场遗留的信息进行比对,出具比对报告,同时将采集的指纹、DNA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库。

15)户口被注销的外国留学毕业生补录户口

户口被注销的外国留学毕业生按照公安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文件规定:

对于出国留学前户籍为我区,且已注销的外国留学毕业生,毕业后,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院校毕业证书、在父母户籍地补录户口。

对于当年被省外高校录取并将户口迁到学校所在地,后因出国留学户籍被注销,且回国后不符合在当地恢复户口条件的原籍为我省的学生,可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迁移证件)、外国留学相关证明和父母户口簿在父母所在地办理补录手续。

对于户口被注销的原籍非我省的外国留学毕业生自愿来林区工作、落户的,可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外国留学相关证明和用人单位证明在合法产权住房所在地或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视情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落户。

16)无任何户籍资料证明身份的公民补录户口

对于成年后流入我地多年,无法查清具体身源,没有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我区内长期居住,具有合法稳定收入,可以由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及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关于印发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解决户口。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按照黑公治传发〔2017〕140号《关于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按照存疑人员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原则上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同时,对每一个存疑人员要继续开展调查,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对于经过调查身份核实完毕的人员要及时删除存疑标识,并可以正常办理各项户籍业务。对于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的新落户人员要通过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进行查询,记录相关情况,并对申请补录户口人员的指纹、DNA进行采集,与相关信息库内已录入的信息及案件现场遗留的信息进行比对,出具检索比对报告,同时将采集的指纹及DNA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库。补录户口登记可以按照黑公治传发[2016]17号文件中关于成年流浪乞讨人员落户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先在固定居住生活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注明无户口人员),按实有人口管理。待达到一年后,再办理落户手续。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逐人建档,一事一议,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户口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本人近照、社区居委会证明、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本人询问笔录、一名直系或旁系亲属询问笔录、两名知情人询问笔录、过住生活、学习、工作地相关证明材料、人口信息核查报告、人像比对核查报告、指纹及DNA检索比对报告,以及能够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落户。

17)户口在原籍被注销,原户籍派出所以各种理由不予恢复的,在原户籍地无法补录户口,在我区生活多年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对于在我区生活多年的无户口人员,在我区有配偶或子女,现原籍无户口,且无法在原籍恢复户口的,通过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在查无此人情况下,可凭原籍出具的无户口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到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补录户口。

申请材料:申请人和投靠人的落户申请书、社区居委会居住证明、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人像比对核查报告、指纹及DNA检索比对报告、原籍出具的无户口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经办人联系方式,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名章、公章)、结婚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的,建议随父或随母做亲权关系鉴定)、配偶或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结婚证或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且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做亲权鉴定的,需提供居住生活、学习、工作地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区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两名知情人询问笔录。

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落户。

特殊情况:

18)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的在我区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的在我区无户口人员申请补录户口,居住地派出所受理后,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一事一议,申请材料参照本规定中“无任何资料证明身份的公民补录户口”的材料进行提交,逐级审批,积极妥善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领导审核,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办理落户。

19)补充说明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负责对申报补录人员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进行查询,经核对无该人信息后,在《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意见栏注明。

复印件需经手人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

《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必须填写申请补录人员联系电话。

补录户口审批后,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时,人像比对结果界面中选择“人工确认有异常”的,将终止该业务办理,同时告知申报补录户口人员。

户口补录办结后,收缴原始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三、地局办理出生日期、民族变更审批业务(二类五项)

(一)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

1、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出生日期认定证明。

2、相关的组织部门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文件,需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复印件、干部现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所在地市级或省直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以公函形式并附《需更正出生日期干部名单》;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须缴销其原有证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和黑龙江省户籍管理系统审批结果办理变更

3、退伍士兵档案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依据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退伍士兵档案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有关情况的处理意见》黑公治传发〔2017〕202号处理: 一是对于以退伍士兵档案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为由申请年龄变更的,可以依据档案年龄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应提供部队档案或士兵证。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组通字〔2016〕73号)文件中只对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提出了变更出生日期的具体要求,即以组织人事部门的档案为依据可凭相关证明办理年龄变更。参照此文件精神,对于以退伍士兵档案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为由申请年龄变更的,可以依据在入伍时的档案年龄办理变更手续。二是对于退伍士兵档案年龄与户籍登记不符的,可以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士兵退伍后到派出所落户,其所持安置手续或军队档案年龄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的,可以按照安置手续或军队档案登记的年龄信息办理落户手续。从而保证退伍士兵的军队档案与户籍信息登记的年龄相一致,充分体现户籍管理为民服务的宗旨。

4、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变更登记:原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后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取保候审;逃犯;监视居住;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

5、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黑族规〔2017〕2号文件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含)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年满十八周岁(含)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须提供地市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审批意见书》;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民警签字和日期);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和黑龙江省户籍管理系统审批结果办理变更

派出所在办理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户籍业务;受理申请派出所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同时网上流转,上报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并经网上流转;地局户政管理支队自收到上报材料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结果查看黑龙江省户籍管理系统,审批件一式三份,分别由派出所、县局治安大队和地局户政支队留存。

第二部分居住证业务

1、公民办理居住证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以下情形持有相关证明不受居住半年以上条件限制:1、公务员考录、政府招录或引进人到我区参加工作的。2、到我区购买房产,户籍不迁入我区的。3、到我区就读的学生4、在我区投资创业、经商办企的

2、居住证登载的内容

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3、居住证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换)领、注销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4、公民办理居住证需提交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经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上述材料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5、委托办理居住证的条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6、居住证审核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由申领人签字确认。采用纸质材质居住证的,当场制作发放;采用IC卡材质居住证的,向申领人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领人理由;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7、居住证办理时限

采用IC卡材质制作居住证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30日。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短居住证制作发放时限。申领人凭领取凭证到受理部门领取居住证,交回领取凭证。

8、居住证签注要求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局户籍大厅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查看派出所综合管理系统信息,确认信息后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9、居住证变更住址要求

居住证主持人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变更住址的,应当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0、居住证换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11、居住证丢失

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部分居民身份证业务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同一户口簿上的监护人陪同,持居民户口簿、一寸照片和监护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持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办证受理点办理

16周岁以上人员首次办证,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持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办证受理点办理

省人口系统有申领人照片的,受理民警查实无误的,无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做户籍档案永久保存。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户籍为大兴安岭地区并在大兴安岭地区办理过二代身份证人员,身份证因丢失、到期(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需补领换领二代证的,可以持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期满换领)到全区任一办证受理点直接办理。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对于申请补领的在人口系统可以查询确定是本人的无需提交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审核、签发和发放

派出所受理本地居民身份证,应当日受理当日提交县(市)、区、分局当日审签(遇有特殊情况次日上午必须审签)完毕,地局在县(市)、区、分局提交次日审核打包上传省厅。

省内、省外异地证居民身份证申请数据应当天审签(遇有特殊情况次日上午必须审签)完毕;每周五下班前将异地办证系统内所有数据清理审核完毕。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换领(换发)居民身份证的,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对于群众申请居民身份证换领的,领取新证一律收回原证,并在群众的监督下,对旧证做剪角处理(剪角位置为证件个人信息面左下角长宽各2.5cm处),确保视读、机读功能失效。要妥善保管群众交回的旧证,并严格遵守涉密产品销毁有关规定,按程序统一销毁。对于群众提出的留存旧证作为纪念的诉求,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剪角处理后的旧证交还群众。

公民本人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现场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做好发放登记

委托亲属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大兴安岭地区居民身份证领取时限,加格达奇区办证点为20天;其他县、区、林业局办证点为30天;黑龙江省内异地居民身份证为30天;省外异地居民身份证为40天。

对于各类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群众,可在受理后24小时内通过微信扫描居民身份证申领单上的邮政便民通公众号办理身份证直投业务(省外异地不可办理直投)

4、临时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凡是大兴安岭地区户籍的居民可在我区任意指定临时身份证办理窗口申请办理,并当天发放给申领人。

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特殊问题:因办证地址不规范或地址过长(不能超过33个汉字或数字),无法受理的,需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按照标准地址变更后,再行受理。楼房的标准办证地址为:省、市(县)、区、街路巷小区、楼栋单元门牌号;平房的标准办证地址为:省、市(县)、区、街道社区(委)或乡镇、组(村)、号(屯);办证地址结尾处不得以“门市”、“车库”、“商品房”、“地下室”“平房”、“车棚”等汉字结尾,只能以室(组、号)或村屯结尾。

5、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

非大兴安岭地区户籍人员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限换领)、护照、驾驶证、居住证等五种公安机关发放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6、挂失申报、捡拾招领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向户籍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户籍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应当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录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并对已登记指纹信息的,进行比对。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应当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第四部分代办帮办服务

1、为我区弱势群体做好服务工作

老、弱、病、残等行动困难的弱势特殊群体人员首次办理身份证,可向各县、区、林业公安分局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申请上门服务办理。社区民警在辖区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需要帮助办理身份证的人员,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代办、捎办服务。

    2、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做好服务工作(黑公治传发〔2019〕208号

    开通高层次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各地户籍办理窗口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落户绿色通道,持“人才卡”,可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办理落户手续,特事特办,免去其他任何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户籍内勤当场办理。有固定住房的,落房屋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房的,可落工作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口。对于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到派出所办理落户的高层次人才,推行“我代办”服务,由工作人员上门取落户所需证件到派出所代为办理,办完后将户口簿送给当事人。

开通高层次人才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各地办理身份证窗口要为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持“人才卡”办理居民身份证(含异地证)的,要立即受理、留下邮寄地址,并将制证信息上传,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户政支队,居民身份证制好后,省厅将立即邮寄给当事人。

开通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各地居住证办理窗口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持“人才卡”办理居住证的,要立即受理并将制证信息上传,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户政支队,居住证制好后,省厅将统一邮寄给当事人。

部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业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凡我地区居民,因前往边境管理区需要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可就近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边境管理支(大)队申请。

办理条件:

户籍地为大兴安岭地区的居民前往边境管理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含社区矫正人员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办理地点:

我区可以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受理点共计四个:

大兴安岭边境管理支队(加格达奇区)

呼玛边境管理大队(呼玛县)

塔河边境管理大队(塔河县)

漠河边境管理大队(漠河市)

3、办理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持居民身份证,1寸照片3张,当场核查符合办理条件即办。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由地区公安局户政支队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原文下载 20230403161701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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