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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通告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8-12 来源:北极公安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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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严密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管理对象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具有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特点,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

二、飞行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为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军事管理区、政府机关、监管场所等单位以及周边区域,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划定的临时管制区域。

三、备案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250 克以上的无人机必须完成实名登记。民用无人机持有者首先应在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进行登记备案,飞手需登录民航局UOM 系(https://uom.caac.gov.cn),完成无人机信息填报,打印实名登记二维码并粘贴于机身显眼位置。

四、飞行活动审批

开展新闻宣传、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气象探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现场勘查、施工作业、航空拍摄、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工作,确需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在规定区域及时间飞行。具体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飞手需在持有的无人机生产商官方网站下载与机型相对应的解除禁飞申请表格模板,然后在表格中填写解除禁飞所需信息(例如飞手信息、无人机机型及飞控序列号、所需解禁位置经纬度坐标等),最后将打印出来的表格交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反恐与巡特警大队或治安部门进行盖章申请,方可解禁。

五、法律责任

请相关单位、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起飞、升空的“低慢小”飞行器,公安机关将使用反制设备迫使降落,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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