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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兴安岭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大财规〔2025〕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兴安岭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9 来源:地区财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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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支局,辖内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兴安岭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2025年11月11日


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暂行)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引导、鼓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我区市场主体信贷投放的力度,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8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快捷简便、容缺受理”的原则,设立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为我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本办法发放担保贷款后产生的损失,以及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给予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由地区财政预算按年度安排,规模10万元,据实结算,按照实际动态调整。
    二、支持贷款主体
    贷款主体需在大兴安岭地区实际经营、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本地生产经营活动,且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
    (三)小微企业主(含法定代表人或工商注册登记股份占比最大的个人股东,如贷款用于本企业,则该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返乡农民工。   
    贷款主体已经发生同类担保贷款代偿或有同类存量贷款且未全部清偿的,不享受本政策。
    三、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及范围。自2025年11月1日起2年内,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投放担保贷款产生的损失,经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实行单户单行政策。年度内一户企业以及该企业对应的小微企业主只能在一家银行申请一次担保贷款,若出现企业向多家银行申请,以首家放贷银行为准。
    (三)担保贷款额度。中型企业担保贷款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担保贷款单户不超过500万元,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返乡农民工不超过200万元。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四)担保贷款利率。贷款性质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
    (五)担保费补贴。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按期还本付息的客户,在贷款到期还清后,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予以担保费返还,返还的担保费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但对于投放期内再办理展期、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的客户保费不予退还。
    四、合作机构及条件
    (一)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属于依法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已加入省级再担保体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除外);
    3.公司治理机制和风控制度健全,对担保项目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4.须签订《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并遵守相关约定。
    (二)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资产与负债结构、正常的盈利能力、合理的流动性安排;
    2.具有较丰富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具备专业的金融科技团队,可就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和用款场景进行定制化产品开发;
    3.具有从事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建立有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
    4.须签订《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并遵守相关约定。
    五、风险补偿方式
    建立“政银担”分险机制。地区财政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地级贷款银行签署《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方式。
    “单笔赔付”指单笔贷款确逾期60天,按单笔贷款未偿还贷款本金金额,由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7:2:1的比例分担。其中,对纳入再担保业务范围的不良贷款(即单笔贷款逾期60天),风险补偿资金单笔承担比例按照扣除再担保承担比例计算。
    “总额限制”指以辖内地级银行机构为单位,按照本政策下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补偿上限。当补偿达到上限时,风险补偿资金和融资担保机构即终止代偿。
    六、风险代偿资金的申请
    (一)银行机构资金申请。当单笔贷款逾期60天后,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先由银行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再由融资担保机构与风险补偿资金集中结算。各银行机构要严格对承贷行申请补偿项目进行审核,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1.《银行机构申请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总表》(附表1);
    2.由地区分行以及承贷银行分管行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逐笔签字确认的《银行机构申请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表》(附表2);
    3.代偿通知书(附表3);
    4.贷款账户明细;
    5.代偿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各银行机构对代偿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负责。
    (二)做好代偿前调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做好代偿前尽职调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对银行机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代偿项目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表》(附表2)逐笔签字确认。对不符合代偿政策规定项目要否决并将原因反馈给贷款行;对与银行机构有争议的代偿项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地区财政局,由地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对因贷款“三查”存在问题的项目,不予代偿或视双方过错情况按比例代偿;对虚报、冒领等骗取风险补偿资金,不及时返还追偿款以及向风险补偿资金转移机构存量风险等行为,将通过取消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解除“三方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风险补偿资金追偿。银行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协同采取措施积极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机构按其承担的20%风险责任进行追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和风险补偿资金共同承担的80%比例风险部分进行追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将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风险比例分配剩余追偿所得。银担双方追偿所得不再按照承担比例相互返还。
    (四)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就追偿所得以及再担保机构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情况,与再担保机构清算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地区财政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结算:
    1.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2.经与合作银行共同盖章确认的《银行机构申请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总表》(附表1);
    3.银行机构申请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表》(附表2);
    4.融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的代偿凭证、每笔业务担保函或保证合同复印件;银行机构申请的每笔代偿贷款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
    5.合作银行机构每笔不良贷款尽调报告复印件;
    6.再担保机构需提供融资担保机构该笔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的证明文件;
    7.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减免担保费的明细表及每笔返还担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8.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账户信息。
    (五)风险补偿资金结算。地区财政局收到政府性担保机构汇总形成的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按照审核结果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据实结算。
    (六)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年度结束后,安排专人对按政策规定返还企业的担保费进行逐笔审核,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担保费返还凭证汇总存档后向地区财政局提出补偿申请,地区财政局据实结算。
    七、责任部门分工
    (一)地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大兴安岭金融监管分局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贷款银行合作;负责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追偿资金的归还。
    (二)大兴安岭金融监管分局。会同地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协调银行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贷款投放的跟踪推进,对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会同地区财政局、大兴安岭金融监管分局协调银行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对贷款投放利率的监测,定期对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四)银行机构。银行自主选择担保机构;加强基层机构的业务指导,严格落实贷款“三查”要求,加强内部员工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完善代偿项目档案,对代偿项目实施台账管理。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沟通,建立相互通报代偿项目各自追偿情况的工作机制。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用信用反担保方式、保证反担保的方式、抵质押反担保方式担保。负责贷款投放的数据分析、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并于每季末将统计分析报告报地区财政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就贷款另行签署协议,对担保贷款合作业务流程、代偿总额、单笔代偿比例、代偿形式等内容进行约定。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与银行机构沟通,建立相互通报代偿项目各自追偿情况的工作机制。
    (六)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地级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宣传推广。
    八、有关要求
    (一)优化审核流程。优化业务流程,强化贷款审核,银行和担保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要强化审核,确保借款人符合申请条件,无逾期贷款。
    (二)探索联合追偿。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探索联合追偿机制,形成追偿合力,最大限度减少财政资金损失。
    (三)强化监管问责。对经有关部门检查后认定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合作机构,将追缴已发放的风险补偿款并取消补偿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容错机制。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本办法的业务中出现资金损失时,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已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附件1:银行机构申请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总表
          附件2:银行机构申请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表
          附件3:代偿通知书

政策解读:https://www.dxal.gov.cn/dxal/c100030/202512/c13_324953.shtml

关联稿件:

终审:李显芳

复审:张凯

初审:韩叶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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