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塔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呼玛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倭勒根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修订版)的批复
地区水务局:
《关于报批〈塔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呼玛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倭勒根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修订版)的请示》(大水呈字〔20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塔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呼玛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倭勒根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修订版)(以下统称《方案》)。
二、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方案》确定的水量份额,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合理配置水资源,严格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用水监督管理,确保流域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保障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用水和河流生态环境用水需求。
三、相关县(市、区)水务局负责对县(市、区)内用水户取用水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年度取用水计划,按照《方案》确定的水量份额,合理配置水资源,配合地区水务局做好跨县(市、区)河流的水量调度工作。
四、地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制定塔河、呼玛河、倭勒根河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协调县(市、区)水资源调度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强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此复。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6年3月20日
关联稿件:
终审:董成浩
复审:盖成龙
初审:周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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