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塔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 《呼玛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 《倭勒根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批复
地区水务局:
《关于报批〈塔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呼玛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倭勒根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请示》(大水呈字〔2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塔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呼玛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倭勒根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修订版)(以下统称《方案》)。
二、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将生态流量(水量)保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河湖生态保护和落实河长制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按照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三、相关县(市、区)水务局负责对县(市、区)内用水户取用水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年度取用水计划,将考核断面的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情况向地区水务局及考核断面对应的河流河段长通报。
四、地区水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生态流量(水量)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监测监控预警情况以及控制断面生态水量目标的满足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此复。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6年3月20日
关联稿件:
终审:董成浩
复审:盖成龙
初审:周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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