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延续百泉谷景区门票价格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地区发改委:
《关于制定百泉谷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大署发改呈〔2026〕8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发改规〔2023〕1号)、《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黑价经〔2011〕50号)文件精神,现将景区门票价格批复如下。
一、门票价格
(一)旺季(4月20日—10月20日)每人次45元;
(二)淡季(10月21日—次年4月19日)每人次25元。
二、门票优惠政策
(一)对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凭有效证件的6周岁(含6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及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他优抚对象,实行免门票优惠。
(二)凭有效证件的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60周岁(含60周岁)—未满65周岁老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三)鼓励景区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二确定为全省统一免费开放日,免费向所有游客开放),结合自身特点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优惠力度,自行开展的优惠或促销活动应及时告知地区行署和地区发改委。
三、相关要求
景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批准文号、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日期
本批复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此复。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6年4月29日
关联稿件:
终审:金树水
复审:盖成龙
初审:周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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