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塔河县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塔河县人民政府:
按照省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对塔河县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重新规范,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仍按照《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塔政发〔2014〕57号)标准执行,即保教费收费标准为100元/月·人,如当地有优惠政策,可按照优惠政策执行,如收费不能高于此收费标准。
二、相关要求
收费单位须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6年9月7日
关联稿件:
终审:金树水
复审:盖成龙
初审:周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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