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署办规〔2022〕28号)已达到规定执行时效,现予以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大署办〔2025〕48号
终审:金树水
复审:盖成龙
初审:周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