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行署决定废止《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署办规〔2023〕1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6年6月3日
大署办〔2026〕14号
终审:金树水
复审:盖成龙
初审:周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