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办公室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地级牵头部门的通知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省级牵头部门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22年我区明确大兴安岭地区金融服务局作为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
按照2024年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我区将地区金融服务局职责划入地区财政局。为确保工作职责有效街接,完成省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调整为地区财政局,由其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调整本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此项工作职责。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6年10月19日
关联稿件:
终审:刘健新
复审:盖成龙
初审:周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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