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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教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教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4-07-29 来源:地区教育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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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间 2024年7月)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补贴标准(元) 项目主管厅局
1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地区教育局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地区教育局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10号)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00元/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1750元/年。 地区教育局
4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地区教育局
5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地区教育局
6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地区教育局
7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地区教育局
8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地区教育局
9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地区教育局
10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 《关于统一规范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食堂用餐标准发放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的通知》(黑教联〔2016〕21号) 补贴对象:城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寄宿制学校住宿的低保家庭学生。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至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自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补贴方式:各地要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学生个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至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地区教育局
11 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所在城市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后,对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孤儿等四类学生(已按国家规定保障范围享受到价格临时补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再重复发放)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及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要求执行。 地区教育局
1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补贴对象为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 每年奖励名额及标准由高校确定。 地区教育局
13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地区教育局
14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对我省普通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201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地区教育局
15 省级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自2019年起,对省内试点高校招收的省级公费师范生培养项目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地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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