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关于开展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局相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地委、行署和省局关于维护农民利益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粮食购销领域违法行为,巩固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地局决定于2024年10月开始,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行动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场监管局和地委行署关于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的部署要求,聚焦粮食购销领域侵害农民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集中职能发力,全面深入排查,严格监管执法,集中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整治一批突出问题,做到对粮食收储企业(包括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
粮库)执法检查覆盖率100%、对涉粮食购销领域投诉举报核查处置率100%、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办率100%,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为巩固我省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
(一)价格违法行为
1.在粮食购销中实施压级压价、抬级抬价;
2.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3.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4.实施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计量违法行为
5.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6.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7.破坏检定铅封、印信的违法行为;
8.短斤少两等计量作弊违法行为。
(三)垄断行为
9.在粮食购销中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1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粮食或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粮食等违法行为。
(四)其他违法行为
11.粮食生产加工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2.销售过期变质以及不合格粮食等违法行为;
13.粮食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14.粮食生产销售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违法行为;
15.粮食购销领域中涉及市场监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方式
(一)全面摸清重点企业。各县(市、区)局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收储量大的民营企业,形成本地《全县(市、区)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企业清单》(附件2,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清单》),明确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象。要将本地规模较大、与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粮食生产加工企业一并纳入《重点企业清单》中,一同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各县(市、区)局要畅通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对12315热线(平台)、群众来信来访等反映的涉粮问题线索统一管理,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置。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举报奖励机制作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三)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局要组织执法稽查、价格、计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执法骨干和相关技术机构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聚焦“3个一批”和“3个100%”的目标,对辖区内纳入《重点企业清单》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要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县(市、区)局要提请地局挂牌督办;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地局提请省局挂牌督办。对涉嫌违纪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全面加强工作指导。地局将组织有关领域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等成立专项执法检查指导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动员部署情况、组织推进情况、执法检查情况、线索管理和案件查办等情况进行督导,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有关企业进行检查和回访,对产粮量大、专项行动成效不明显的和“零线索”“零案件”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导。
(五)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各县(市、区)局要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对侵害农民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期间,自11月起,每月23日前向地局上报典型案例。其中,加格达奇区、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局每月至少上报1个典型案例。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可随时报送。
(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局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规范、边提高,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办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深入剖析背后的四风问题、责任问题、能力问题、制度短板问题和规律性问题,找准问题的根源和症结,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及时将专项执法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政策措施和制度性安排,推动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持续向好,有力有效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专项执法行动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2024年10月20日至10月28日)
各县(市、区)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重点企业清单》,发布征集问题线索公告,对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启动专项执法行动。
(二)第二阶段:全面行动阶段(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4月30日)
全面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全覆盖开展督导,曝光典型案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三)第三阶段:评估验收阶段(2025年5月1日至5月30日)
地局对照“3个一批”“3个100%”的目标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总结验收标准,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局建立《重点企业清单》、行动组织推进、案件查办、督办案件、曝光案例(地局指导组发现和查办的案件计入属地局)、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信息报送等情况,对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通报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要深刻认识组织开展好专项执法行动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意义,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聚焦目标任务,精心制定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实落靠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强化组织保障,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全系统上下要切实强化“一盘棋”意识,各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确保执法机构和技术机构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督导检查、挂牌督办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要加强同公安、粮食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凝聚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执法模式。各县(市、区)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召开提醒告诫会、发布反垄断合规提示、签订价格自律承诺书、开展驻场式检查、普法宣传进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合规经营。对于本地区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
各县(市、区)局要明确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联络员,于2024年10月28日报地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行动期间,各县(市、区)局动态更新《重点企业清单》《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统计表》(附件3)并于每月23日前上报地局。
联系人:凌震波何麟
联系电话:0457-2128611
电子邮箱:dxalsjjcd@163.com
附件:1.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附件1)
2.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企业清单
3.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统计表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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