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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4-10-24 来源:地区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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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利于有效预防纠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的通知,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职能作用,防范行政执法争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区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情形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一)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实施国有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的执法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其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前,可以申请对国有土地、房屋的现状,国有土地、房屋的测绘行为,物品清点行为等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四)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风险的。

二、工作流程

(一)公证机构。行政执法主体需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或者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事实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二)服务形式。经协调一致,行政执法主体与公证机构可以采取签署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协议的形式进行合作。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证机构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前往现场。公证机构仅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和过程予以证明,不得参与实施行政行为,更不能替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结果运用。公证活动结束后,公证机构除依法出具公证文书外,还应附上现场音像记录,一并交行政执法主体留存备查。

(四)公证费用。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由行政执法主体、公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协商。

三、加强指导

公证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公证,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严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参与行政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信息、案卷信息秘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加强对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活动的监督、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司法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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