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长制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林长制办公室:
根据《黑龙江省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地区林长办修订了《大兴安岭地区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林长制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和草原局代章)
2024年10月25日
(联系人:谷海滨,13904578945)
大兴安岭地区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根据《黑龙江省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和《大兴安岭地区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及我区督查检查考核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纳入所属县(市、区)考核范围。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
第四条地区林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分规划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规划期考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相对应,每5年开展一次,主要考核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等约束性指标。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主要考核林长履职尽责和林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包括基础项、加分项、减分项。考核指标及附注详见附件。年度考核评分说明另行制定。
基础项是根据各县(市、区)国土绿化、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林长履职尽责以及区域重点林草任务等落实情况定量评分,满分90分。加分项是综合考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省、地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林草重大任务取得显著成效等情况进行加分,每县(市、区)累计不超过10分。减分项是对国家、省、地部署的林草重大任务落实不力,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草原资源问题,中央、省、地级巡视和审计发现林草资源保护管理严重问题等情况进行减分,减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其余为合格。对国家、省、地部署的林草重大任务落实不力,以及发生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情况的县(市、区),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七条地区林长制办公室视情况对各县(市、区)林长制工作和林草年度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参考和评价依据。
第八条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照林长制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县(市、区)级自评,逐项形成自评结果,提出加减分事项,有关材料报送地区林长制办公室。
第九条地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有关协作部门,综合考虑中央、省、地级巡视和审计情况,根据日常监管、林草生态综合监测以及督查成果,对各县(市、区)报送的自评结果和材料予以审核,确定基础项得分,汇总加减分事项建议,统一报地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条地区林长制办公室向全区通报考核结果,并以“一县一单”形式向各县(市、区)反馈考核具体情况。对考核结果等次为优秀的县(市、区)予以申报省级激励表扬。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按程序上报地委行署,同时抄送地委组织部,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林长制考核指标
附注:
1.国土绿化项目建设等任务完成等情况:根据国土绿化项目等任务完成率评分。其中,中央国土绿化项目包括“三北”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等中央投资或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土绿化项目。数据来源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数据、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等。
2.森林草原湿地面积变化情况:根据森林、草原、湿地面积变化率评分。基础数据和面积权重来源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综合监测(普查)。
3.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根据自然保护地面积变化率评分。其中,自然保护地总面积以批复后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中各县(市、区)自然保护地总面积为准。数据来源日常监管、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供。
4.林长履职尽责情况:根据召开县(市、区)林长会议、发布县(市、区)林长令、出台林草保护发展政策规划、强化部门协作的数量和成效评分。数据来源日常监管、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供。
5.基层基础能力建设情况:根据林业站和生态护林员等基层基础能力建设情况评分。其中,能力建设情况指县(市、区)特别是推动林草保护发展任务较重地区与履行林长制职责要求相适应的林业站、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作用发挥等情况。数据来源日常监管、相关生态护林员管理平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提供。
6.加分项:
(1)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省、地重大决策部署取得显著成效,林草工作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肯定、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5分。对贯彻落实省、地重大决策部署取得显著成效,林草工作受到省领导批示肯定、地委行署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2分。
(2)对创新林草生态保护发展、创新出台重要保障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夯实基层基础等重大举措产生全国性、全省性或系统性影响的,每项加1-3分。
(3)对推进国土绿化项目建设、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九珍十八品”森林食品区域公共品牌、森林碳汇等林草重点工作成效突出的,每项加1-2分。
7.减分项:
(1)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林草重大任务落实不力,以及达到重大案件标准、重大火灾标准、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标准及其他规定情形的,每项扣20分,取消该县(市、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林草重大任务落实不力,每项扣10分。对地委、行署部署的林草重大任务落实不力,每项扣5分。林草重大任务落实情况指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其他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要求、省级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部署的林草重大任务落实情况。
(2)对中央、省、地级巡视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造林绿化管理、林草行政执法、林地使用、林木采伐、公益林调整、林草资金项目管理使用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违规审批造成林草资源破坏的以及对地区林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等落实不力的,每项扣1-3分。
(3)对中央环保督察、自然资源督查、省环保督察及林草资源督查等被列为典型案例通报的,资源保护修复出现重大社会舆情的,未按要求完成林草重点工作的,每项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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