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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废止《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市监〔2025〕2号
  • 2025-01-08
  • 2025-01-08

关于废止《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8 来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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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2023614日省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附件公布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文件要求各市(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该标准开展本地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因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市监规〔2023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继续开展本地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8


附件

黑龙江省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领域

信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

序号

类别

等级

标准

1

诚信

守法

A+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确定为 A+级:

1.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黑龙江省专利奖,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 A+。

2.近三年无知识产权方面犯罪记录,且未受到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处罚。

3.近三年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4.黑龙江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 A 级或 B 级。

2

A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确定为 A 级:

1.近三年无知识产权方面犯罪记录,且未受到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处罚。

2.近三年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3.黑龙江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 A 级或 B 级。

3

轻微

失信

B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 B 级:

1.近三年曾因知识产权方面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改正完毕,或者因违法情节轻微处以警告、不予处罚等。

2.黑龙江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 C 级。

4

一般

失信

C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 C 级:

1.近三年曾因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失信行为。

2.近三年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3.近三年曾在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中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4.近三年曾因知识产权方面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以从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

5.近三年曾对知识产权方面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

6.黑龙江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 D 级。

5

严重

失信

D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 D 级:

1.近三年曾因以下原因被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信力。

2.近三年曾因知识产权方面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以从重的行政处罚。

3.近三年曾因知识产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4.黑龙江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 E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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