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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青年戎耀突击队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上级关于志愿服务和应急处突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实际,规范青年戎耀突击队(以下简称“戎耀突击队”)建设,激励队员发扬“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作风,打造一支反应迅速、作风过硬、服务高效的青年突击队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戎耀突击队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反应迅速、服务高效”的原则,以“急难险重冲在前、志愿服务作表率”为目标,在局党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戎耀突击队是由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从在职年轻工作人员中选拔组建的专项工作队伍,主要承担应急处突、重点任务攻坚、志愿服务等任务,为隶属于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内部专项工作组织。
第四条队员在执行突击任务期间的行为代表突击队形象,其个人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行为与突击队身份无关。
第二章队伍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组织管理。戎耀突击队由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领导,局综合办、服务中心及军休所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同时局综合办负责经费保障、装备采买等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局党组的党建引领和监督。
第六条队伍架构。突击队设队长1名,由局党组委任,负责日常工作;队员15-20名,划分为3-4个专项小队,每队3-5人,设小队长。
第七条人员选拔。
选拔范围: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在职年轻工作人员。
选拔条件:政治坚定,服从指挥;身体素质良好,能适应突击任务;工作热情高,有奉献精神;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三章队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突击队组织的培训、演练和任务执行;
(二)了解任务内容、要求及潜在风险,对任务安排提出合理建议;
(三)获得执行任务必要的保障(如防护装备、车辆支持等);
(四)表现优秀的,优先获得单位评优评先、培训深造等机会;
(五)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与的,可书面申请退出,经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九条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决服从队长、小队长的任务调度和指挥,确保有令必行;
(二)积极参加培训、演练,提升应急处置和服务能力;
(三)执行任务时遵守纪律,维护突击队形象,保守工作秘密;
(四)统筹安排时间,兼顾本职工作与突击任务,确保不冲突、高效率;
(五)任务中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处理;
(六)妥善保管突击队配发的资料、装备等,任务结束后按规定交还。
第四章形象规范
第十条标识统一。突击队使用专属标识,图案以橄榄绿为底色,搭配“戎耀突击”字样及盾牌元素,由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一条着装规范。执行任务时统一穿着印有突击队标识的服装,佩戴标识牌,保持整洁规范。日常工作中不得擅自穿着队服。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或应急演练,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流程、志愿服务技巧、政策法规解读等,提升理论及实战能力。
第十三条备勤制度。建立24小时备勤机制,队员保持通讯畅通,接到任务指令后,原则上30分钟内响应,特殊紧急任务15分钟内到岗集结。
第十四条任务管理。执行任务前,明确任务目标、分工及注意事项;由队长做好过程记录(含参与人员、时间、内容、成效等)。
第十五条激励机制。
(一)建立任务积分制,按参与任务次数、时长、贡献度累计积分,积分作为评优依据;
(二)年度评选“优秀突击队员”,颁发证书并在单位内部通报表扬;
(三)执行重大任务表现突出的,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加分项。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管理。局综合办每年对队员表现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任务参与度、纪律遵守情况、工作成效等,考核结果反馈至所在科室。
第十七条纪律要求。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谈话;情节严重的,取消队员资格,并纳入个人年度考核负面评价: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演练或任务的;
(二)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突击队名义开展活动的;
(四)损坏或遗失配发装备,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严禁以突击队名义从事与任务无关的活动或恶意炒作,损害队伍声誉的,将依规追究责任。因违规操作或失职导致任务失误、造成损失的,按单位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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