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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黑建设〔2025〕2号)文件要求,现制定大兴安岭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排查整治2020年6月1日以来依法需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验手续不全或缺失问题。
1.建立排查机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大署建函〔2025〕60号)要求继续做好相关排查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业主(建设单位或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人)主动报告消防审验手续不全或缺失的问题项目信息。商请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手续办理情况,及时提交问题项目信息。消防救援部门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被检查单位属于消防审验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范围,且存在消防审验手续不全或缺失的问题,应函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建立问题台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梳理问题项目规划建设使用手续办理情况,根据问题项目现状及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消防审验管理系统)、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等系统数据,录入消防审验管理系统中“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治理数据库”,形成消防审验手续问题项目台账。
3.分类整改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告知业主应履行的主体责任、项目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时限,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业主按照以下情形分类整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现状用途与工程规划许可不一致的问题项目,地方政府、规委会或自然资源部门按现行法规政策分类形成处置意见后,业主根据处置意见整改后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2)法定前置要件齐全、消防审验手续缺失的问题项目,业主按照不低于建成时的相关标准整改后,依法申请补办消防审验手续;
(3)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查但未经消防验收的问题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按照现行规定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4)对于未按要求整改以及经整改仍未达到建成时相关标准的问题项目,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处理。工程暂无法停产停业的,由属地政府依法决定,明确日常管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人防技防等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5)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拖延整改的问题项目,涉及党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其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问题线索移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纪检、组织部门处理。
4.实施联合督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根据问题项目的功能、规模、火灾危险性实施联合督办,督促业主做好整改。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及时动态更新数据库信息。
5.信息共享机制。问题项目如已补办消防审验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消防救援部门,并向消防救援部门开放消防审验管理系统有关权限,消防救援部门也可登录消防审验管理系统查看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二)协同整治2024年1月以来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进场建筑保温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不合格问题。
1.施工现场管控。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管理的通知》(〔2024〕435号)、《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黑建工〔2025)3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持续推进在建工程进场建筑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及时汇总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形成问题清单,与同级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并督促业主整改。
2.生产源头管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全面摸清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数量、规模、产品类型等基本情况,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动态公告管理。
3.流通环节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建筑材料等产品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查处相关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涉嫌犯罪问题线索。
4.消防验收把关。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特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和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检查时,重点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将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录入消防审验管理系统中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治理数据库”。
(三)排查整治2020年6月1日以来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1.归集单位人员信息。各市(地)住建局根据技术服务情况,组织辖区内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自行报送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见附件2)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协会,录入消防审验管理系统中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平台”。
2.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检查,调阅技术服务存档资料,依法查处出具虚假失实结论、不具备从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录入消防审验管理系统中“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治理数据库”。
二、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促等工作,统筹开展消防审验手续排查整治、进场建筑保温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不合格问题查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督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摸底和行业规范,实施动态公告管理,强化建筑保温材料生产源头管控。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信息,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现状用途与工程规划许可不一致的问题项目形成处置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等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质量监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做好行刑衔接。
消防救援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属于消防审验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范围,且存在消防审验手续不全或缺失的问题,应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要求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函告已补办消防审验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排查,督促业主自查自改。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5年8月一9月)
1.细化方案。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范围、职责分工、时间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2.加强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题培训会议,解读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5年9月一2026年6月)
1.全面排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排查工作,及时将排查项目情况及发现问题录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治理数据库”。
2.分类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问题项目具体情况,指导督促业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对已补办消防审验手续的项目,及时调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治理数据库”信息。
3.协同整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进场建筑保温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不合格问题整治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全面摸清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情况,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强化生产源头管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依法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进场建筑保温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测,形成问题清单,督促整改。
4.加强督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整治情况,每月报送地区住建局。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6年7月一12月)
1.总结经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工作经验,深入剖析困难和问题成因,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2.完善机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消防审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行业日常监管等工作协同,从源头上筑牢消防安全防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促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地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及时进行通报,并视情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工作协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一件事,全链条”的工作要求,及时共享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实时更新消防审验违法违规数据库,及时归集问题项目数据及相关整改信息,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协同推进。
(四)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重要性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引导企业主动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积极自查自改。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舆情管控,严防政策曲解误读、实施标准不清、处罚尺度不当,引发负面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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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李成志
复审:王星
初审: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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