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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布市(地)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划定保护范围,保证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经行署同意,现将加格达奇区北山烈士陵园、松岭区东北抗日联军三路军三支队烈士纪念广场划定的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加格达奇北山烈士陵园现址位于卫东街道育才小学北200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黑(2025)加格达奇区不动产权第0003757号)勘测定界面积2057.14平方米;
2.松岭区东北抗日联军三路军三支队烈士纪念广场现址位于松岭区小扬气镇多布库尔河右岸,加漠公路47公里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黑(2025)松岭区不动产权第0000396号)勘测定界面积7115.3平方米。
二、保护范围
1.加格达奇北山烈士陵园的保护范围:依法土地确权面积外边缘,向外延伸3米的合围区域内。(附:加格达奇区烈士陵园划定的保护范围示意图)
2.松岭区东北抗日联军三路军三支队烈士纪念广场的保护范围:依法土地确权面积外边缘,向外延伸30米的合围区域内。(附:松岭区东北抗日联军三路军三支队烈士纪念广场划定的保护范围示意图)
三、保护和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令改正。
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属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格达奇区北山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示意图

松岭区东北抗日联军三路军三支队烈士纪念广场划定保护范围的示意图

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1月12号
关联稿件:
终审:张绪仁
复审:张亚楠
初审:王益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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