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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兴安岭地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全流程监管实施方案
  • 大林草函[2026]7号

大兴安岭地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全流程监管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6-02-24 来源:种苗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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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大兴安岭地区林草种苗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林草事业发展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地区林草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全流程监管工作现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地关于生态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管作为大兴安岭生态安全的基础保障。严格遵循“质量优先、全程管控”原则,以“前端源头治理、中端流通规范、末端落地可靠”为核心,树立“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链条监管理念,构建覆盖林草种子生产、流通、使用全部环节的质量监管体系,实现 “问题可追溯、责任可倒查、风险可防控”,为大兴安岭地区生态安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监管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个人)。

三、工作任务

地级林草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全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全流程监管任务,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个人)开展全面监管。

(一)加强生产源头监管。严格监管种子来源,核查种源手续,确保来源可追溯。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制度,确保每批种子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严格监督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如实记载种子来源、生产经营过程、检验结果、包装、运输、销售去向等。

(二)加强苗木流通监管。严格把控出圃苗木质量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核查出圃苗木。对出圃和调运的苗木,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核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合格(或植物检疫证书)、标签及使用说明情况及苗木质量自检情况。

(三)加强苗木使用监管。重点生态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等重点造林项目正在栽植的工程苗进行质量检测。核查使用单位所使用的苗木是否具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合格(或植物检疫证书)、标签及使用说明情况。使用单位在造林作业设计中要明确树种(品种)、苗龄、规格等具体要求情况。对手续不全、质量不达标的苗木,一律责令清除出场,并严肃追溯源头责任。

四、监管措施

(一)强化林草种子源头治理。严格核查种源“两证一签”,核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范围、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信息,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内容,核对标签与种源信息、填写品种、产地、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等信息清晰完整。按照《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标准(LY/T 2280—2018)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同时开展质量检验。

(二)强化采种备案登记管理。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采收监管,规范采种,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确保种源纯正和生产用种质量,采集和外购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采集前到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技术标准进行采集,同时建立林木种子采集和收购()档案。每年9月30日前,各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向地区林草局报送本年度备案登记情况。

(三)强化出圃苗木质量管理。集团公司所辖林业企业经营的国有苗圃,在苗木出圃前,由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对出圃苗木的质量进行自检,出具《苗木出圃质量自检合格证明》,凭《苗木出圃质量自检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苗木标签及使用说明,在苗木出圃前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登记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出具《苗木出圃质量查验合格证明》,调运苗木同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各地方国有苗圃、个体经营苗圃,在苗木出圃前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对出圃苗木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结合检疫情况出具《苗木出圃质量查验合格证明》,调运苗木同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每年4月至10月期间,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于每月末前,向地区林草局报送《苗木出圃质量查验合格证明》和《产地检疫合格证》出具情况。

(四)强化林草种子使用质量管理。使用林草种子的单位(个人)从所辖县(市、区)以外购买使用时,必须确保质量达标且相关手续合法、齐全,同时建立使用档案,做到质量可追溯。在外购林草种子运抵后的3日内,必须到相关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质量复检并备案登记,并且重点对上山种苗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在每年4月至10月期间,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于每个月末前,向地区林草局报送备案登记及现场检验情况。

(五)强化林草种子检疫管理。全区林草种子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复检实行属地化管理与林业局自查相结合的监管原则。林草种子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和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由属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签发,有效期6个月。国有苗圃和个体经营苗圃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由相关林业局森防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出具产地检疫合格备案记录表。苗木出圃前必须向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报备,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生产经营、使用林草种子的单位(个人)在所辖县(市、区)以外购买和使用时,必须及时向相关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申报复检。复检合格后,在调运植物检疫证书上加盖复检章。如果复检时发现检疫对象,则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责成调运方除害处理或停止调运。每年春秋两季,种子园、母树林产地检疫由相关林业局森防机构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部署阶段(3月1日—3月31日)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强化工作职责。完成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摸底排查,并建立监管台账,根据摸底情况全面部署本辖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全流程监管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在每年春秋两季上山造林时间点,积极对本辖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开展质量检查,对于发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监督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涉及违法情况,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三)巩固提升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本辖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全流程监管经验和成效,梳理典型经验和问题短板,完善监管过程中的漏洞,建立长效机制,于每年11月20日前形成年度监管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地区林草局。

、组织领导

地区林草局成立大兴安岭地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全流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旭东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党组成员、局长

    党组成员、局长

寻来运  三级调研员

邢计洋  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员:    林场种苗科科长

张善和  法规科科长

卢旭弘  综合服务中心林防科科长

各县(市、区)林草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负责全流程监管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全流程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监管工作。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组织精干力量,主动作为,敢于碰硬,全面排查假劣种苗问题,并严肃查处,确保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全流程监管工作不走过场。对于相关问题应报未报、应查未查的行为,将严肃追责。

(二)严格履职尽责,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清单,细化工作台账,制定阶段性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节点、责任人员和工作标准,杜绝监管缺位现象。在生产旺季、造林关键期等重点时段,对林草种子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坚决防范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三)严格督导检查,构建闭环管理。地区林草局工作组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督导检查,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重点检查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质量全流程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要求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严格落实整改,并将有关情况直接通报给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同时向行署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名词释义:本文中提到的“林草种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所称种子,即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大兴安岭地区林草局

2026年2月24日

关联稿件:

终审:郑雷

复审:孙梦

初审:慕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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