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不动产“带封过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不动产“带封过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围绕实施办法,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不动产“带封过户”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
自然资源局 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税务局 司法局
2026年6月2日
附件
大兴安岭地区不动产“带封过户”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效处置涉查封不动产资产,破解查封不动产交易过户难、处置周期长、流程繁琐等痛点问题,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获得经营场所工作专班2026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带封过户”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查封不动产由当事人申请自由处置,经法院、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协作,在不解除查封的情况下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行为。
第二条 在案件进入执前调解阶段或执行阶段后,法院对案件进行筛选,在房产权属、房产共有人、抵押权人、首封债权人等明确的情况下,对符合“带封过户”的案件进行执行和解。
“带封过户”需符合房产无其他纠纷和限制,并且买卖双方都了解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同时,在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案件不适宜采用“带封过户”方式进行执行和解:
(一)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依据不服,有可能提出书面异议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申请再审中的案件;
(三)被查封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案件;
(四)被查封房产系与他人共同的财产,共有人不同意出卖房产的案件;
(五)其他不适宜采用“带封过户”方式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法院查询房产权属,明确房屋共有权人、抵押权人、首封债权人等情况,确认有无其他抵押权人、有无轮候查封情况。
第四条 法院依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拟处置不动产价格进行网上询价,并向税务局发送《不动产处置定向询价函》,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及时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的情况,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情况的发生。并根据房产情况、评估交易价格等资料,测算买卖双方应纳税费金额。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70%),则不采取“带封过户”方式处理。
第五条 法院征询当事人对“带封过户”自行处置模式的意见。对符合“带封过户”条件,各方均同意通过该模式处置不动产,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同意自行处置申请书和同意解除查封申请书。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就不动产交易内容、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清偿顺序、清偿金额、执行费、公证费、税费等内容达成一致。
各方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共有权人、买受人、抵押权人及轮候查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对房款金额、偿还债务的顺序、偿还债务的金额、执行费、公证费、税费等达成和解协议,并均同意将房款存入至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
第七条 法院向公证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明确包含资金结算的交易金额、清偿顺序、清偿金额及应办理的资金监管公证及买卖合同公证。买受人按约定将房款存入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
第八条 公证处向法院提供上述房款已存入公证处账户的资金监管公证书和买卖合同公证书。法院向不动产送达同意“带封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附资金监管和买卖合同公证书副本。
案涉不动产存在轮候查封的情况,轮候查封债权人参与达成和解协议后,需轮候查封法院自行或委托首封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同意自行处置通知书和“带封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裁定书。
第九条 交易双方依买卖合同公证书副本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法院出具的同意“带封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后,将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再办理房产解封手续,同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交予法院。
第十一条 法院通知公证处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解协议,为涉案各方代发房款,发放顺序按照各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进行发放。房款全部发放完毕后,公证处向法院出具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带封过户流程图
2.不动产处置定向询价函
3.自行处置申请书
4.解除查封申请书
5.执行和解协议
6.协助执行通知书(公证处)
7.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
8.资金监管协议
9.房款提取函
附件1
带封过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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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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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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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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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附件2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不动产处置定向询价函
(202 )黑02XX执 号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申请执行人 与申请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
XXX人民法院(202 )黑02XX民初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 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 ,因双方协商一致
同意不经过拍卖,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该房产,现需确定该不动产的处置参考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函后 个工作日出具询价结果。
XXX人民法院
二〇二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自行处置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纠纷在XXX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案号为(202 )黑02XX执 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 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不经过拍卖,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及申请执行人)。望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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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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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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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抄录:(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我已知晓,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签名)
附件4
解除查封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纠纷在XXX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案号为(202 )黑02XX执 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 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不经过拍卖,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及申请执行人),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望准许!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人抄录:(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我已知晓,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签名)
附件5
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经 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XXX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 )黑02XX执 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 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 ,现双方在法院的监督下,就该处不动产处置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不经过拍卖,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该房屋。
二、被执行人已与案外买受人 达成交易意向,交易时间应为本协议达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易金额为 元,买受人需提前将购房款存入至XXX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
三、本次交易的清偿顺序及清偿金额为:
①抵押权人: ,金额: 元。
②税费: ,金额: 元。(如无特殊约定应由买受人承担)
③公证费: ,金额: 元。
④执行费: ,金额: 元。
⑤申请执行人: ,金额: 元。
⑥如钱款有剩余,剩余金额为 元,返还被执行人。
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 承担。
四、双方已与抵押权人、共有权人、买受人及轮候查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对房款金额、偿还顺序、偿还金额、执行人、公证费、税费等达成和解协议,并均同意将房款存入至XXX公证处资金监管账户。(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协议上签名确认)
五、双方与买受人都已了解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各方均保证在交易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流程。
六、此协议共 份,各方当事人各一份,XXX人民法院备案一份,XXX公证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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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买受人: 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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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抵押权人: 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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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6
XX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 )黑02XX执 号
XXX公证处:
申请执行人 与申请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XXX人民法院(202 )黑02XX民初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
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 ,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不经过拍卖,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该房产,为兑现申请执行人权益,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各利害关系方办理资金监管公证及买卖合同公证。
附:(202 )黑02XX执号执行和解协议一份。
二〇二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XX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 )黑02XX执 号
XXX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执行人 申请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XXX人民法院(202 )黑02XX民初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
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 ,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不经过拍卖,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该房产,为兑现申请执行人权益,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解除查封的申请,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在查封期间,为 办理转移登记。
2.在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后,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附:XXX公证处 号资金监管公证书
XXX公证处 号买卖合同公证书
二〇二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8
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出让方):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乙方(受让方):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丙方(监管方):黑龙江省XX公证处
一、监管事由及监管资金
甲方自愿将位于 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 的房屋出卖给乙方,不动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XXX万元整(小写:XX元整)。因XXX(甲方)与XXX(申请执行人) 纠纷一案,XXX(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了甲方上述不动产。为保障查封的不动产依法进行转移登记,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交易的风险,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在乙方符合购房资质前提下,由乙方将购买上述不动产的售房款汇入丙方的资金监管账户,待上述不动产转移登记到乙方的名下后,依据XX法院指令,将监管资金拨付至各方账户内。
二、监管方式及结算账户
现甲方、乙方双方达成一致,由乙方向丙方黑龙江XX公证处的资金监管账户汇入购房款人民币XXX万元整(小写:XXX元)。
甲方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账号及名称)
乙方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账号及名称)
第三方(申请执行人)个人结算账户:(银行账号及名称)
丙方XX公证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信息如下,账号XXXXXX,开户行: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开户名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XXX公证处。监管资金由监管方依据XX人民法院指令实施资金划转等监管行为。上述结算账户开立后,账户内监管资金需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划转,在监管期间协议各方不得对上述账户办理注销或挂失手续。
三、监管资金的缴存及支付顺序
(一)监管款项的缴存:
各方约定,乙方应当于XX年X月XX日前,将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小写:XX元),一次性全部转入丙方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二)监管款项的支付顺序及支付金额为:
①抵押权人: ,金额: 元。
②税费: ,金额: 元。(如无特殊约定应由买受人承担)
③公证费: ,金额: 元。
④执行费: ,金额: 元。
⑤申请执行人: ,金额: 元。
⑥如钱款有剩余,剩余金额为 元,返还甲方(被执行人)。
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 承担。
四、特别约定
1.监管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完成被监管款项的支付,监管方应自收到法院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的支付。
2.丙方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屋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屋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甲乙双方监管资金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或因不可抗力等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资金交付甲方或乙方结算账户的,丙方对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监管资金依生效的法律文书划转,本协议自然终止。
3.丙方对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管不意味着对甲乙双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由乙方向丙方提出停止支付书面申请,丙方通知甲方及XX人民法院,依据法院指令处理监管资金。
4.丙方在向甲方或者约定的收款人支付监管资金款项时,如额外产生费用(如转账手续费等),该费用由实际的收款方承担,资金监管方可以直接在所应支付监管资金款项中给予扣除。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无权单独变更或撤销对丙方的委托监管事项。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若合同文本间有不符,以黑龙江省XXX公证处所执文本为准。
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黑龙江省XXX公证处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XXX人民法院建议办理xxx房款的提取函
黑龙江省XX公证处:
本院在办理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不经过拍卖,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坐落在
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协商一致,由买受人将( 元)购房款监管到公证机构,待上述不动产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后依我院的书面指令付款至各方账户内。
经审查,上述不动产已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我院特向你处建议,向抵押权人放款( 元);向申请执行人放款( 元);向被执行人返还( 元)。
XXX人民法院
XXXX年X月XX日
关联稿件:
终审:李佳
复审:王晓巍
初审:杨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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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公网安备 232722020000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