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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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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31 来源:地区教育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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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发〔2026〕2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兴安岭实验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质量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服管理十条》的通知(教基司函〔2026〕26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服采购工作指引》的通知,我局修订了《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

2026年8月17日

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质量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服管理十条》的通知(教基司函〔2026〕26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服采购工作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应按照本办法制定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方案等,进一步规范校服选用、穿着、采购等行为。

第三条中小学生校服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四条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生风貌、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完善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制度,明确校服工作管理和选用采购的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明确校服执行标准、采购时段及套数。制定本地校服价格上限,收费要求等内容;制定本地区校服选用采购规范流程;建立“明标识”制度、校服企业“黑名单”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校服管理。学校是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的责任主体。除政府买单外,其他采购模式的校服订制与购买由学校自行组织,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购买;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合理确定校服种类、款式、套数,坚决避免高端化、奢侈化现象,坚决避免增加家庭经济负担。

第六条校服选用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采购年级、款式、套数、件数、质量要求、价格区间等,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过程需形成会议纪要。校服选用工作方案及会议纪要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向涉及的相应年级所有家长征求意见,坚持自愿原则,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后方可进入选用采购环节,学校集体决策不选用校服的,征得相关年级三分之一以上家长同意后,方可不选用校服。征求意见结果要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征求家长同意后,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联合开展校服采购。

第七条学校选择的校服款式(包括面料、材质、颜色、标识等)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切合传承民族文化的需求。校服衣领和裤腰内应缝制可供填写学校、班级、姓名等信息的标签。校服款式一经确定,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原有校服款式征得相关年级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后,可以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确需更改校服款式,应按照校服选用管理办法重新选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坚持“校服适用、实用、够用”的原则,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校服套数和更新校服的时间。原则上每套校服应使用三年以上,学生购买的旧款校服可穿至毕业。

第三章校服采购与质量标准

第九条组建选用组织。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比例不得低于80%。校服选用组织人数不低于相关年级有采购需求学生人数总数的10%,有采购需求学生人数总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校服选用组织人数不超过100人。校服选用组织自主决策,民主协商,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每次商讨会议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家长公开。

第十条确定采购模式。校服采购模式有以下四种:一是校服选用组织采用综合评定选定校服供货企业;二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采购确定校服供货企业;三是校服选用组织确定校服款式,市场化生产、销售,家长自主购买;四是政府出资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由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校服采购。校服选用组织征求所有有校服购买意向的家长意见后,由校服选用组织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校服采购模式,其中政府、社会力量出资购买校服的,无需征求相关家长意见。确定校服购买模式后,要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确定供货企业。严禁通过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款等方式,指定校服供货企业、划定品牌、设置入围名录等。

(一)校服选用组织采用综合评定选定校服供货企业

1.校服选用组织制定校服采购方案(含采购年级、款式、套数、件数、质量要求、价格区间、售后服务等),通过采购平台、学校或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众号、学校公告栏等多渠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校服选用组织对报名校服供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从中筛选出不少于3家备选校服供货企业。

3.备选校服供货企业按要求准备样品和报价等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进行展示说明,校服选用组织以盲选方式,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综合评分或投票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以上3个环节要求程序执行到位,形成完整会议纪要。

(二)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采购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1.校服选用组织和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沟通选用需求、质量要求、价格区间、售后服务等事项,并由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2.校服选用组织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3.校服选用组织选派代表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

4.招标结果报校服选用组织确认。

以上4个环节要求程序执行到位,形成完整会议纪要。

(三)校服选用组织确定校服款式,市场化生产、销售,家长自主购买

1.校服“一市一款”“一县一款”的,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组织专业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征集校服款式。校服“多校一款”“一校一款”的,由学校通过公开征集、组织专业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征集校服款式。

2.校服“一市一款”“一县一款”的,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通过投票形成意向推荐,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校服款式及面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校服“多校一款”“一校一款”的,由校服选用组织通过投票确定校服款式及面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在采购平台、学校或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众号、学校公告栏等多渠道公开发布校服款式、质量标准等信息。

4.服装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校服质量标准、选定款式生产和销售校服。

5.家长在市场上自行购买。

以上1—3个环节要求程序执行到位,形成完整会议纪要。

(四)政府出资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

1.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无偿配发校服的适用范围(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村地区学校等)、配发年级、套数、件数、质量标准和款式要求。

2.地方政府将中小学生校服无偿配发纳入财政保障,明确资金来源和保障标准,优先保障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以上3个环节要求程序执行到位,形成完整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公示采购结果。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向所有相关家长公示采购结果,包括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检测项目、采购价格、售后服务、意见反馈渠道等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公示渠道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后,校服采购单位方可与校服供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签订采购合同。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可参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服采购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采购合同应当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家长、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校服采购年级。学校集中采购校服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订购对象限定为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四年级、七年级和高中阶段一年级学生,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集中采购预订的校服款式和数量应由学生和家长签字认可。对校服有额外需求的学生,可以自愿购买校服。

第十五条校服质量安全。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各地各校在校服采购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查验,按要求保留校服样品,采购的校服必须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双送检”制度。校服检查坚持执行“双送检”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对同一批次校服实行两次检测,在校服生产前对面料抽样进行送检,检验合格后再生产;校服生产完成后对成品再次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送到学校,检测费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学校收到校服后,由校服选用组织随机抽取本批次校服,对企业未送检的关键指标、学生及家长关心的质量问题进行送检,学校抽检合格后校服可投入使用,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七条执行“明标识”制度。校服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发放前,学校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企业提供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每个批次和样式的校服各抽取2套(件)留样封存。建立校服质量验收台账,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坚决防止“毒校服”“丑校服”和不合格校服进入学校。

第十八条建立“黑名单”制度。要建立校服企业“黑名单”制度。相关部门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所在地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检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及时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一经发现校服质量问题,采购单位要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质监部门报告。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督促各地各校及校服生产厂家做好校服管理,保障校服品质。严格查处校服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保障采购公平。采购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本部门现有校服选用采购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和行政垄断等内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自由,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由学生家长自费购买的校服,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作为采购单位采购校服并强制购买。

第四章价格及收费

第二十条制定价格上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地校服价格上限,学校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家长经济承受能力,校服价格不高于本地价格上限、不低于最低成本价格。校服采购坚持无偿代购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

第二十一条校服费用支付。校服费用收取支付有以下三种:一是由学生家长自行扫描校服供货企业收费二维码(公户)进行支付;二是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由学校代收代付,执行专款专用,学校不得违规截留、挪用、挤占校服费用,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校服费用,并应及时公开校服费用收支情况;三是政府出资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支付到企业账户。对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特困供养人群、孤儿等特困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减免校服费用,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学校要建立减免学生校服费用的管理制度,按程序确定减免校服费用的学生名单,据实减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校服资料建档。学校建立校服管理档案,所有文件资料、照片,包括制度文件、会议记录、照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申请文件、采购合同、公示材料、相关票证、质检报告、验收报告、诚信评价以及成品留样等,要全部规范建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售后服务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服生产厂家进行售后监督。督促校服生产厂家建立完善售后服务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售后对接,通过线上小程序、客服电话等多种渠道,保障学生、家长校服补购、调换需求,建立合理库存保障补货供给;校服零售补购价格不得超过集中采购合同中相应款式校服价格。

第二十四条开展满意度调查。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评比的依据,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服生产厂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取消供货资格的同时提请有关部门从严查处:1.在参与采购过程中存在贿赂、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2.转包其他厂家生产校服的;3.在校服质量安全检查中抽检校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4.学校、家长投诉较多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校服满意率在60%以下的;5.不按采购合同要求配送、销售校服或履行售后服务的;6.其他严重影响、扰乱校服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校服工作管理,各中小学校对本单位校服选用采购负直接责任。直属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参照此执行,相关材料报地区教育局备案。对违规采购校服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校服选用采购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防预警措施。对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学校校服采购管理规范、流程透明、廉洁公正,校服质量安全、价格合理、服务优良。

第二十六条严肃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违规审批、违反程序、索拿卡要、收取回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字〔2024〕35号)同时废止。

关联稿件:

终审:赵鹏

复审:薛秋雨

初审:吕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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