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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29 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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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金发〔2024〕41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范围

(一)支持对象。包括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中,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是指有条件、有意愿创业,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退役军人作为经营者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是指退役军人担任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满1年的中小微企业;退役军人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满1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中,退役军人职工(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二)确定承办银行。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参与退役军人创业贷业务。各地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在充分尊重银行机构参与意愿的情况下,综合考虑银行机构的职能定位、服务能力、经营情况等,在市(地)或县(市、区)合理确定承办银行。

(三)丰富信贷产品。实施退役军人创业贷品牌创建活动,鼓励相关银行机构在现有信贷产品中积极为支持对象匹配适合的产品,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要针对支持对象创业特点,推出退役军人创业贷专属信贷产品,努力满足支持对象融资需求。推动将支持对象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的服务重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要优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给予贷款财政贴息;推动当地政府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四)优化贷款服务。加强对支持对象创业形态、收入特征、资金需求等要素的分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退役军人信用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倡导实行3年期内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充分运用退役军人获得的军功荣誉表彰等信息,优化信贷审批模型,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和期限及利率优惠等方面予以倾斜。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对象自身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优化信贷流程

(五)做好信息推送。有贷款需求的支持对象向所在市(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异地创业的退役军人身份审核工作,由支持对象申请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市(地)或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其退役军人身份,在日常联系、了解支持对象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情况基础上,初筛形成推荐名单,原则上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推荐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

(六)加快授信审批。承办银行收到推荐名单后,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对接工作,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支持对象实际融资需求与经营、资信等方面情况。银行机构优化审批流程,快速开展调查、审查、审批等工作,有条件的要对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开辟绿色通道,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款”。对审批通过的,要及时发放贷款;对审批不通过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银行机构跟进辅导,同时做好解释说明。

(七)完善线上服务。充分利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平台,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优化线上服务功能,简化操作流程,使退役军人能够通过手机或电脑轻松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贷款申请等业务,实现金融服务随时随地触手可及。

三、防控信贷风险

(八)严格贷款审批管理。承办银行要认真落实贷款审批各项要求,优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应用,用好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认真开展贷款审查,加强审核把关,自主决策发放贷款。

(九)强化信贷风险监测。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及时全面掌握退役军人创业贷发放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信贷风险。承办银行要跟踪并认真研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十)增强风险意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利用适应性培训等时机,对有条件、有意愿创业的退役军人,针对性开展信贷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金融风险提示等。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向退役军人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退役军人金融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强化政治担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定专人沟通对接,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的各银行机构签署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为退役军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包括金融产品的设计与推广、服务标准的制定、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从制度层面确保各项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相关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流程。

(十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信息与银行资源对接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退役军人创业信息、信用记录等数据实时共享,银行可快速评估退役军人的金融需求和信用状况,提供更精准高效的金融服务。

(十三)明确责任分工。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监督、协调推进和统计监测,监督辖内银行机构落实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信息收集与推送、政策宣传,为银行机构走访对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银行机构负责走访对接、信贷审批、贷后管理等,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政策解读

关联稿件:

终审:张红波

复审:张亚楠

初审:逯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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