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
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署环建字〔2026〕12号
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
呼玛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呼玛县供水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函》《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站新建工程,选址于呼玛经济开发区内市政道路及城南街、市政路交口西侧地块,设计污水处理规模750m3/d。项目总用地面积2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52.24平方米,总投资1638.65万元;收集处理呼玛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主要建设综合处理间一座,污水通过格栅→集水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气浮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组合污水处理工艺,配套建设叠螺+板框污泥脱水系统、离子除臭装置(15米高排气筒)、污水管网(DN300-DN400管道282米、DN500管道36.6米)、容积267.3立方米事故池、10平方米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公辅及环保设施。项目废水经站内处理后,出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排入呼玛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最终排入黑龙江;项目供热依托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现有热源,供电采用市政电网。污泥采用叠螺+板框压滤工艺脱水处理,后经危险废物鉴定后分类型处置,为一般固体废物则转运至呼玛县呼玛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为危险废物则交由有资质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置。项目计划2026年6月开工,施工周期4个月。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黑龙江省呼玛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及环评审查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条例》《大兴安岭地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国家及地方各项政策、规划、规范要求。项目施工期会产生施工扬尘、噪声、施工废水、建筑垃圾及水土流失等影响;运营期主要污染物为恶臭气体、设备噪声、各类固体废物、少量生产及生活废水,同时存在化学品泄漏、污水池渗漏等环境风险。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管理措施后,项目各类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对区域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土壤及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有效减缓。因此原则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得出的评价结论及拟实施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措施。
二、项目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场地平整、建(构)筑物及配套管网开挖、建设活动会扰动地表,损毁区域现有农作物及野生植被;施工活动将惊扰周边鸟类、昆虫、蛙类等常见小型陆生动物;同时土方开挖、地表裸露、土体松散,在降雨及风力作用下易引发水力侵蚀,加剧区域水土流失。运营期厂区占地及构筑物会长期改变原有土地利用类型,对局部生态产生持续轻微影响。施工期,精准划定施工及临时占地范围,最大限度缩减植被损毁面积;合理规划施工时序,优先避开雨季、大风天气开展土方作业,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控措施;施工场地、土方堆体周边设置截排水、围挡防护设施,开挖土方及时回填或采用篷布全覆盖,从源头防控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第一时间对临时占地、裸露地块开展植被恢复工作。运营期,按照规划实施厂区绿化工程,采用乔木、灌木、草坪搭配的立体绿化模式,构建多层防护绿化带,改善区域生态景观;长期开展厂区及周边植被、动物动态巡查与监测,持续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稳定,将项目生态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生产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管道试压废水、雨季地表径流,若无序排放或下渗,会污染区域地表水与地下水;运营期园区入驻企业生产生活污水、站内综合废水、构筑物渗漏废水,若管控不当,同样会对地表水体、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及防渗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管道试压废水统一收集至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施工场地设置截排水设施,雨水经沉淀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土方、砂石等松散物料采取围挡、遮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形成污水漫流。运营期严格执行污水接入管控要求,园区各企业废水须先完成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本污水处理站;本项目污水采用格栅→集水池→混凝沉淀→气浮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工艺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后,排入呼玛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置;设置267.3m3事故池,用于暂存水质异常、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水,分批处置后外排;厂区实行分区防渗,危险废物贮存库、各污水处理池等重点防渗区,防渗性能不低于6.0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粘土层;水质监测间等一般防渗区,防渗性能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粘土层;值班室、配电房等区域采取常规地面硬化;进出水位置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时监控水质指标,保障废水稳定达标。
(三)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土方开挖、物料堆放、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清运等环节会产生施工扬尘;运营期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格栅、污泥处理单元等构筑物产生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两类废气均会对区域大气环境产生影响,需落实废气防控措施。施工期施工场界设置2.5米高硬质围挡,场地定时洒水抑尘;水泥、砂石等粉状物料密闭仓储或全覆盖堆放;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出场前冲洗轮胎及车身,杜绝沿途遗撒、扬尘;建筑垃圾及时清运,现场严禁焚烧垃圾、沥青、塑料等产生有毒有害烟气的物料,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所有产臭构筑物实施全密闭设计,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后送入离子除臭装置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厂区及构筑物周边定期喷洒除臭药剂,削减无组织恶臭排放;废气排放严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依托厂区绿化植被进一步吸附、扩散恶臭气体,降低大气影响。
(四)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挖掘机、装载机、切割机、运输车辆等各类施工机械产生噪声;运营期水泵、风机、污泥浓缩机、压滤机等生产设备运行产生机械噪声,项目所在区域为3类声功能区,需严格落实降噪措施。施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机械位置,远离周边敏感点位;严格管控作业时间,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施工;运输车辆途经沿线减速、禁鸣,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运营期全部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各类泵体等高噪声设备加装隔声罩、减振底座;高噪声设备集中布置于室内,利用建筑墙体实现隔声降噪;通过合理布局、距离衰减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主要产生弃土、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运营期产生栅渣、沉砂、脱水污泥、在线监测废液、废药剂包装物、职工生活垃圾等,固废种类多,需严格分类、规范处置,落实全过程管控。施工期施工挖方优先就地回填,多余弃土用于园区场地平整;建筑垃圾统一收集,清运至市政指定堆放场所;施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禁止随意丢弃。运营期栅渣、沉砂、废药剂包装物、职工生活垃圾交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站内污泥经浓缩脱水后先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转运至呼玛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脱水,鉴别为危险废物的,委托具备资质单位处置;在线监测废液属于HW49(900-047-49)危险废物,单独存放于10平方米专用危险废物贮存库,库房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废液采用桶装分类贮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所有固体废物均实现无害化、合规处置。
(六)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本项目主要环境风险包括,硫酸、氢氧化钠等药剂泄漏;污水处理构筑物、管网破损引发污水渗漏;除臭设备故障导致恶臭非正常排放;事故状态下污水溢流等,需建立完善风险防控、应急体系。药剂库房、危险废物贮存库同步做好防渗、防腐处理,各类危险化学品分区、规范存放,定期检查容器、管路,防范物料泄漏;对污水处理池、输送管线、除臭设备开展常态化巡检、维护,及时检修破损部件,降低设备故障、污水渗漏、恶臭超标排放风险;依托267.3立方米事故池,收集储存事故废水,分批处置,杜绝污水外渗、外排。按规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齐应急物资、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园区生物医药企业废水特征重金属(汞、砷),督促入园企业落实预处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管控合同;建立园区危险源动态数据库,落实园区、企业、本项目三级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制定并落实施工期与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立完善环保管理台账,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持续落实清洁生产措施,定期开展设施运维及自行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加强监督检查。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呼玛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和“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9日
|
抄送: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呼玛生态环境局 |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9日印发 |
关联稿件:
终审:裴文赢
复审:陆鹏宇
初审:邢世奇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 232722020000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