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署人社联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经办银行: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决策部署,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5号)、《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黑人社规〔2021〕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大署〔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有贷款需求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创业者。
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小微企业指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主要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诚实信用,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重点就业群体。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高校在校生(本省政策突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三)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五条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六条贴息标准
(一)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
(二)对2025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地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个人承担部分由行署财政部门承担,各县(市、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比照地区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对于突破本细则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的贷款,全部贴息等支出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三)对高校在校生的个人或由其创办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四)对展期、逾期期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受理程序
第七条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审核
(一)审核事项
1.小微企业在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2.属于《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
4.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此项内容由人社部门进行部门内部核查,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需将核查结果告知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
(二)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对照《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
3.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4.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个人借款人资格审核
(一)审核事项
1.借款人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类别;
2.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具有创业项目;进行网络创业;
3.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合伙创业: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作为股东;个体工商户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签订个人合伙经营协议。
(二)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创业项目提供可以证明经营状况的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网络商户提供平台(网站)实名制注册信息。凡可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系统、社保系统、市场监管工商注册系统等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在上述基础上,还需分类审核贷款对象身份等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对本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由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残疾人可提交残疾人证);
3.退役军人:复员、转业、退役等证件(提供其中一个即可);
4.刑满释放人员: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含成人高考、自考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上证书可由学信网学历证明代替);
6.高校在校生: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7.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去产能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或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出具证明;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户口迁出本市(地)行政区域范围的人员回到迁出市(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创业的,以及居住于户口所在市(地)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人员回到户口所在市(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创业的,均属于返乡创业;
9.网络商户:在第三方平台(网络)实名注册信息或自主创办的平台(网站)注册信息,以及平台(网站)近3个月的交易流水;
10.脱贫人口:扶贫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
第九条贷款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资格。
第十条申办程序
(一)小微企业贷款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人社部门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3.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现场调查;
4.以上审批通过的小微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或与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等;
5.履行完上述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无需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
1.经办银行对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根据其相关信用数据进行贷款额度综合认定,并与其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
2.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3.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合格的,由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二)个人贷款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
3.对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并开展联合调查;
4.调查审批合格的,由申请人分别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等;
5.履行完上述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获得地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对无法通过“金保工程网”查询身份的个人借款人,应向创业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及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社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借款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借款人向注册地或经营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及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社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借款人资格审核通过后应在90日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提出的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贴息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地区贴息标准适时做相应调整。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避免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并与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工作顺利衔接。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经办银行不得先收后返对个人或小微企业的财政贴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资格审核流程,精简证明材料,使申请人充分便利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借款人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要建立档案,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署人社联规[2023]1号)于2024年12月30日起废止。
本细则在执行期内,各经办单位如有异议的,行署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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