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5-02-10 来源:地区卫健委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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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叶琳      职务:主任

委托单位: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区卫生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刘雅娟    职务:主任(局长)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委托单位的权力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中共大兴安岭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大编〔20205)以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区卫生监督局)按下列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1.行政检查: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地区卫生健康委有权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含已下放的事项)

    2.行政处罚: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地区卫生健康委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含已下放的事项)。其中非重大行政处罚全权委托受委托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审核、听证、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由委托单位实施,其他程序由受委托单位实施。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情复杂、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权力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力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

4.加强对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做到持证执法。

5.为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受委托单位权力义务

1.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力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不当执法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4.自觉接受委托单位和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委托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

5.按照委托权限,负责涉及行政执法职责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

四、委托期限

202521日202613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单位根据法律依据调整、职能变化、执法体制改革或者行政执法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随时调整或者终止委托关系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因委托执法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委托单位提供一枚“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交给受委托单位专门用于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工作。

3.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地区司法局备案各一份

  委托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区卫生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202521


 附件:2025年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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