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典型案例公示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查、打、惩、治并举,持续开展案件查办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保持持续打击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强化以案促安、以案促防、以案促管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省内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一、某废料加工处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案
2025年7月17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尔滨某废料加工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当事人提供该台叉车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日期为2022年06月06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06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并承认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事实。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某烤肉店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登记电梯案
2025年2月6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某烤肉店涉嫌使用两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7日依法对齐齐哈尔某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两部电梯正在使用中,店内负责人无法提供电梯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并表示电梯没有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余行为依法责令整改。
提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过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三、某饮料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且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案
2025年1月17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佳木斯某饮料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一台在用叉车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现场叉车司机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在7日内申请叉车检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聘请持证人员操作设备。1月19日,佳木斯市前进区安全生产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台叉车仍在使用,并将相关线索移交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拒不整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余行为依法责令整改。
提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过检验、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且聘请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进行操作,以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应按照指令书内容立即整改,以避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突发事件。
关联稿件:
终审:孔凡伟
复审:周明
初审:毛塬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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