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反不正当竞争案例(第二批)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公平竞争“守护”行动,持续提升我区公平竞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呼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呼中区某山珍特产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销售标签不合格商品案
呼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呼中区某山珍特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手机微信中宣传其销售的獾子油具有用于烫伤、冻疮皮肤肿痛、疼痛不止等症且润肤生肌、消肿止痛的功效显著,同时该产品标签没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销售标签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6年1月13日呼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塔河县某山产品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1月30日,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对塔河县某山产品店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其经营的灵芝孢子粉宣称为本地特产松杉破壁灵芝孢子粉,具有保健、提高免疫力、治疗疾病等功效。同时,该店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关联稿件:
终审:张永红
复审:周明
初审:凌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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