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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6-08-13 来源:大兴安岭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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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6年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漠河市某菜馆未保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案

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漠河市某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卫生不合格,排烟罩未清理,构成未保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查处漠河市某菜馆未保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案

2026年5月9日,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漠河市某菜馆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被行政警告并责令整改后,仍存在后厨环境卫生脏乱、设施设备清洁不到位的问题,后厨卫生仍不合格,未保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构成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当事人未改正到位所体现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积极配合的认错态度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漠河市某粥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3月12日,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漠河市某粥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工作帽,佩戴饰物外露,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构成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关联稿件:

终审:张永红

复审:周明

初审:凌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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