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局四季度关于行政处罚优秀执法案例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10-20 来源:地区应急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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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生产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持续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现公布2025年度第四批行政处罚优秀执法案例。
  优秀案例一: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局对***煤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03月18日,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监控中心未配备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井下水泵分接信号综保、带式输送机等电源。经立案调查,对该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法制审核,认定该企业安全监控中心未配备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井下水泵分接信号综保、带式输送机等电源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煤矿有限公司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第七十七条裁量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第七十七条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叁万贰仟元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该井工煤矿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抓好监控监测设备、机电设备安全管理。本案例中,由于该企业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未按标准兑规作业违法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监测监控、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因其特殊性和高风险性,需要相关负责人真抓落实,需要作业人员具备专业的技能和安全知识,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往往对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对安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管理负有重要责任。如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宣传、事故案例分析等,增强从业员的安全意识,使从业人员认识到未兑规作业严重后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优秀案例二:漠河市应急管理局对***鞭炮礼花零售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鞭炮礼花零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现场储存烟花爆竹超越许可证载明的300箱。经立案调查,对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法制审核,认定***鞭炮礼花零售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鞭炮礼花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并结合《黑龙江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对该企业做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期间,部分不法商家为取得经济收益,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极易对周边商户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本案是针对超量存储烟花爆竹的问题,该案处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本案一方面依法打击非法行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源头管控,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通过打击非法行为,促进守法企业正当经营,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预防了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事故的发生。在此提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要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广泛宣传举报媒介,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优秀案例三:加格达奇区应急管理局对***酒坊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09月05日,加格达奇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酒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接酒间未设置乙醇浓度报警器,灌装间乙醇浓度报警器安装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与风机连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立案调查,对该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法制审核,认定***酒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酒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例中,由于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法律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利器”。本案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有效地制止了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它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是底线和红线,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联稿件:

终审:王延峰

复审:周立刚

初审:王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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