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
关于规范住房相关事权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厘清住房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有效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切实提升住房管理效能与民生服务质量,从管理职责、责任边界、解决路径、追责机制四个方面细化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管理职责
(一)政府部门履行宏观监管、公共服务与争议协调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住房行业全流程监管,涵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等;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住建部门专属投诉通道、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诉求“一口受理、分类转办”;监督各类责任主体履约,包括督促开发企业落实房屋质量保修责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收费标准与收支明细等;协调处理跨主体复杂纠纷,如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争议、开发企业与业主的合同履约纠纷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房屋建设、交付及保修期内保障义务
主要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开展房屋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全面兑现销售承诺,包括规划设计指标、绿化建设标准、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依法履行房屋保修责任,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具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房屋交付后,主动对接业主,妥善解决建设阶段遗留问题,如规划变更沟通、设计缺陷整改等。
(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小区日常管理与公共区域维护职责
主要职责: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职责,包括电梯定期保养、公共照明(路灯、楼道灯)检修、健身器材维护、消防设施检测等;提供基础物业服务,涵盖公共区域清洁保洁、生活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依规代收代缴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定期公开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建立业主需求响应机制,及时传达业主诉求,在房屋保修期内协助对接开发企业处理维修事宜,保修期届满后,按程序组织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步协助处理业主投诉与纠纷。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包括对住宅套内空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同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如禁止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如避免装修噪音干扰邻里);履行公共事务参与义务,积极参加业主大会、配合业主委员会工作,按规定缴纳物业费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专有部分维护责任,对套内水管、家电、门窗等私有设施的维修、养护负责,如需物业服务企业协助联系维修人员,应承担相应服务或维修费用;遵守管理规约与小区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公共区域管理,共同维护小区居住环境。
二、细化责任边界
(一)政府部门
不直接处理单个业主与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如业主对物业服务标准的个性化异议、开发企业与业主的购房合同违约争议),此类问题优先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当责任方拒不履约(如开发企业拒接保修诉求、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或擅自终止服务)、损害业主集体利益(如整栋楼质量问题未整改、小区公共设施长期失修)时,政府部门介入开展监管执法,督促责任方整改;对不属于住建部门职责范围的诉求(如邻里矛盾、室内盗窃案件),引导业主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相关部门反映。
(二)物业服务企业
不负责业主室内私有设施(如套内水管、电线、家电、门窗)的维修、更换,仅提供“协助联系维修人员”的便民服务,相关维修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对小区公共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以《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如业主专属家政服务),需另行协商收费;不得因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费,擅自停止小区公共区域供水、供电、供暖或暂停电梯使用等基础服务。
(三)开发企业
仅对房屋交付后保修期内的建设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具体包括屋面渗水、墙体开裂、管线故障、防水破损等;保修期届满后,涉及房屋共有部分(如屋顶、外墙、公共管道)的维修,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集资方式开展;开发企业不承担因业主装修改造、使用不当导致的房屋损坏维修责任。
三、落实解决路径
(一)精准判断责任主体
对照本《通知》“划分管理职责”及“细化责任边界”内容,根据问题类型确定责任方。
示例1:“电梯故障停运3天”→公共设施维护→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示例2:“新房收房1年,墙面出现渗水”→保修期内防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
示例3:“家中马桶堵塞,无法正常使用”→套内私有设施维护→ 业主自身责任;
示例4:“小区公共路灯损坏,长期无人维修”→公共照明维护→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二)直接对接责任方协商
1.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购房合同预留的售楼处电话、售后维修热线联系,或前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公地点沟通,明确提出诉求(如维修时间、整改标准),并全程保留沟通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电话录音、书面沟通函签字件等);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项目售后维修站,可直接提交书面维修申请,要求对方出具受理回执。
2.对接物业服务企业。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前往小区物业办公室,提交书面维修或投诉申请,详细说明问题情况、诉求及联系方式,要求物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告知处理时限;对物业企业的口头承诺,同步通过微信、短信等文字形式确认,避免后续推诿。
(三)协商无果,申请政府协助
若责任方在约定时限内(无约定的,以3个工作日为限)未响应或整改不到位,通过官方渠道投诉:
1.拨打12345 政务服务热线,清晰说明问题类型、责任方、协商情况及诉求,提供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等信息,便于热线转办至属地住建部门处理;
2.直接拨打属地住建部门投诉电话,或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官网“投诉举报”栏目提交线上诉求,上传合同、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获取投诉受理编号,便于跟踪进度。
(四)法律途径兜底维权
若经政府部门协调后,责任方仍拒不履行义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赔维修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拒退违规收费),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1.单个业主权益受损:向房屋所在地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准备好起诉状、原被告身份证明、合同、投诉记录、损失证明(如维修发票、误工证明)等材料;
2.业主集体利益受损(如整栋楼屋面漏水、全体业主被违规收取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集体诉讼,或由多名业主共同委托律师提起共同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四、建立追责机制
住房主管部门对多次被投诉且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在本地区参与新项目开发,并向社会公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如未备案经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若住房主管部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如对业主投诉推诿不处理、未督促责任方整改),业主可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失职行为,进行约谈问责,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住房事权管理的重要性,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并通过社区公告、官网宣传等方式向业主普及;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方履行职责,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大兴安岭地区住建局
关联稿件:
终审:李新立
复审:王召
初审:梁野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 232722020000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