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纾困

企业公司章程应按实际情况及时修改

发布日期:2026-01-30 来源:地区审计局张波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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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审计局在对今年的供热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公司章程内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况,如供热企业公司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2050年12月31日前”与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规定不符;或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存在不一致情况,如企业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方式是货币出资,实际企业收到实物出资,未按实际修改公司章程;企业已调整治理结构,如取消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但公司章程中仍有监事会内容。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定必备文件,是公司的宪章,是公司组织与活动最基本与最重要的准则。当企业发生上述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能违背《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修改后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以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联稿件:

终审:蒋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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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企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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