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政策信息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推动经营主体合规发展

发布日期:2025-09-30 来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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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兴安岭地区创新推出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经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核查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此举既维护法治权威,又激发市场活力,助力构建“预防-包容-提升”全流程合规生态,为全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执法观察期制度总览制度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柔性执法,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的涉企行政合规全流程指导体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我市场监管领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实施主体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范围为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系统。

执法观察期的定义及原则

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原本可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若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并经核查属实,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此制度的实施应遵循合法原则,确保在市场监管局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此外,还应坚持综合裁量原则,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为程序保障,实现宽严相济的执法效果。

适用条件与不适用情形

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当事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供述违法事实;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并承诺建立或完善合规制度。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涉嫌违反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不正当竞争、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与调查,或在接受此类检查、调查时提供虚假信息;在两年内,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已享受过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执法观察期制度的;违法行为导致突发事件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责令改正后,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从重处罚;涉嫌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不适宜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情形。同一类型违法行为,指当事人的前后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属于同一条款。

案件处理程序

办案机构在立案后,需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执法观察期制度的适用条件。经审查认为可适用,则通过《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具体适用意见,并明确责改决定的内容。经审核通过后,由局相关负责人联合签发《×××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明确告知其整改内容、要求及期限,以引导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执法观察期的期限与核查

执法观察期的期限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一般在15日至60之间。特殊情况下,经局分管执法的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若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期限已有明确规定,则应依据其规定确定执法观察期的期限。在给予当事人执法观察期期间,办案机构应中止案件的调查工作重点跟踪当事人整改进展,可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合规指导。当事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主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办案机构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在核查时,除了复查原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外,还应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局内业务科室进行全方位合规性审查,以引导当事人主动排查经营全流程风险,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生效与期限

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关联稿件:

终审: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

复审:办公室

初审:信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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