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政策信息
关于废止《大兴安岭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规定《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已废止,鉴于我区现行《大兴安岭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上述已废止的《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地区工信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大兴安岭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废止,该文件不再作为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报、认定、动态监管等工作政策依据。原大兴安岭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同步失效。大兴安岭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创建、申报认定、复核监管、服务评价等工作,统一按照《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执行。请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7月29日
关联稿件:
终审:秦建华
复审:陈莉
初审: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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