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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信用修复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6-09-08 来源:大兴安岭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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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信用修复?

答: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信用修复是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依法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在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后提出申请,或者在公示期届满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后,应当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二、什么是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信息?

答: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信息是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

三、哪些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市场监管信用修复?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可修复的违法失信信息,在符合法定修复条件后,均可依规申请信用修复。

四、不同类型的信用修复管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经营异常名录的修复管理工作由当事人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有无最低公示时间限制?

答: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依法申请信用修复,法规未设定经营异常名录最低公示期限。

六、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移出)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经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二)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三)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四)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五)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七、市场监督管理违法失信信息分为几类?

答:市场监督管理违法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八、哪些违法信息属于轻微违法失信信息?

答: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九、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会公示吗?

答:不予公示。

十、哪些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答: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除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十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公示期如何规定?

答: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公示期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

十二、哪些属于一般违法失信信息?

答: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是指除轻微违法失信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十三、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公示期如何规定?

答: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十四、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答: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十五、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修复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答: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示期满一年后,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十六、大兴安岭地区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途径有哪些?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gsxt.hlj.gov.cn

(二)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一件事”模块(www.zwfw.hlj.gov.cn

(三)按照“四、不同类型的信用修复管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到有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信用修复

十七、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根据修复类型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三)守信承诺书;

(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五)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根据实际需要提交)

以上所材料,市场监管部门能够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取的,申请人不用重复提供。

十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情况会核实吗?

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情况进行核实。

十九、经营主体注销后,违法失信信息还公示吗?

答:经营主体注销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规停止公示相关违法失信信息。

二十、经营主体注销后,为什么任职资格限制或者从业限制还在?

答:经营主体依法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等受到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从业限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二十一、经营主体自主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如何停止公示?

答:经营主体自主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或者依法停止公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

二十二、哪些情形不能信用修复?

答:信用修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或存在其他依法不予修复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修复并说明理由。

二十三、骗取信用修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经营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得准予信用修复。已经准予的,应当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至信用修复前的状态,公示期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或者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自上述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经营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二十四、大兴安岭地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业务咨询方式?

答:信用修复咨询电话(区号:0457

地区市场监管局(外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116436

漠河市市场监管局:2883210

呼玛县市场监管局:3505040

塔河县市场监管局:3607229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管局:6115070(红旗)、6111076(卫东)、6115060(东山、加北、白桦)、6115073(长虹)、6115056(光明、曙光)

松岭区市场监管局:3322151

新林区市场监管局:3187185

呼中区市场监管局:3438026

关联稿件:

终审:薛明伟

复审:周明

初审:王利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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